时间:2023-01-13 10:11:12来源:法律常识
无律师情况:
原告:呜呜呜(┯_┯)
被告:不要哭了,不是你起诉要离婚的吗?
原告:不是因为你冷暴力,我们会走到这一步。
被告:真受不了,你是不是来法院也要吵?
原告:都要离婚了,你忍忍我怎么了?
被告:真是要离婚了,所以不能忍你了。
原告:你还讲不讲道理了?
被告:你先不讲道理了。
$&*%#}%…………省略一万字
法官弱弱地表示:二位能不能先停停,把诉求说一说??
原被告:我们两口子之间说话,管你法官啥事?
结果一个离婚案,开庭整一天都没审完。
未决案件已经积压成山。
有律师情况:
原告律师:尊敬的审判长,这是我方诉求+证据,证据以按规则分类,可见目录。
被告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对于对方诉求,我们提出以下反驳+证据。
(通俗表示交换质证)
审判长:材料看完5分钟,所以现在争议点是(1)(2)(3)这几点。
原被告律师围绕争议点,进行几轮辩护。耗时半小时。
审判长:经审理,本庭宣判………如果有异议xx日前上诉………巴拉巴拉啦巴拉巴拉巴拉
以上耗时个把小时就结束,效率高+准确率高。
你说:还要不要律师了?
有这么三个问题:
法律事实等于真实发生的事实嘛?
法院里的案子真的就非黑即白,可以按照在条文中找到一一对应的处理方案吗?
法官就能强大到了解我国法律,对每个案子不带立场的作出判断吗?
一个男性A因为摆摊与另一个男性B发生了口角,产生了冲突,因为老头有严重的高血压,吵过之后,老头突然血气上涌,血管破裂而死。
这里面的A还是某村村民,想要在村集体所有的一块空地摆摊卖烧烤,村集体规定,凡是村集体居民均可在报备之后在空地摆摊。B是路边店铺的老板。A选择摆摊的地点在B店铺老板的门前。
A觉得自己是村集体村民,报备之后,完全有权利在空地摆摊。
B觉得自己已经在路边经营多年,门口的空地自然是自己的,别人不能摆摊。
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认为,A因为跟B的矛盾,导致B发病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男性A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规范是这样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仅仅从法条可以作出判决么?
A觉得自己很冤,明明自己只是跟B争吵了几句,还被B打了,为什么自己要被抓呢?
B的家人也觉得自己很冤,明明自己店铺开得好好的,突然冲出来一个人就要砸场子,还跟自己打架,还让自己的亲人离世,A就该被抓紧去。
A和B的家人在事实过后,对于同样一件事情,产生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都觉得自己惨。在公安机关查证完毕之后,由于没有摄像头,A到底是否有主动出击,攻击B已经无人可以知晓。
可以说成为了永远也查不清事实。而这件案子也绝不能用非黑即白来形容,A和B都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这个A觉得冤,可以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告诉他真正的事实。这个律师可以从法理,从道理,从逻辑在查不清事实的基础上为A做辩护,让一个完全不懂的法条,法理的A有更清晰的逻辑讲自己的辩解陈述给法官听。
如果B的家人觉得冤,同样可以找一个靠谱的律师,从不同角度论证A的罪行,为家人伸冤。
对于法官来说,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律师,那么法官极有可能带着自己的立场,或者经验只去查证自己想知道的事实,为自己的判决作出合理解释。
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律师,双方当事人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将因为表达问题,沟通问题,权利与地位问题将本就查不清的事实变得越来越迷雾重重。这就是为什么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律要求被告人一定要有律师,并且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大多数的群众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思维训练,他们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经历的现实表达为法律事实。
就像是封建时代不会写文章的普通人。他们可以用语言沟通交流,但却无法写出表达自己思维的文字。日常交流用语和文字语言是有深刻差别的。
而如今的法律也是如此,大多数群众都拥有表达的能力,却没有将大白话变成法律事实给法官以佐证,帮助法官判断的能力。因此,律师就承担了这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