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4:33: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2月2日21时12分许,被告刘某驾车撞在公路右侧停放的轿车上,后该轿车向前推移撞在公路右侧的砖墙上,又将公路上的行人霍某撞到,造成刘某和霍某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驾驶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和霍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清涧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颅脑外伤;2、左侧额面部皮肤挫裂伤、左面部皮肤擦伤、下颌部皮肤擦伤、左侧眼睑皮下血肿。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5020.08元。后被告刘某父亲已代刘某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霍某将驾驶人刘某、车主贺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贺某,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调解,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白洁洁)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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