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4:35:09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个执业近三十年的律师,发表这篇文章是有风险的。笔者为此思考了很长时间,一直在犹豫是否发表此文。去年的司法队伍教育教育整顿,律师队伍也随之教育整顿。笔者认为:律师队伍整体虽然合格,但少数律师的不忠诚行为也值得批判。如果对这种现象不予批判,实际上就是对律师职业本身的不尊重。
另外,社会上也有一种对律师不正确的评价,有人说“律师骗两头,吃了原告吃被告”,这种评价是不对的。有人把律师队伍中的个别现象与假律师行骗现象混淆了。当前对律师职业评价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假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污名影响和某些律师执业不规范造成的。
一、冒牌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污名影响
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允许公民代理,有许多人便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我国各地都有专门从事诉讼代理服务的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其执业人员只要持有《法律工作者》证件,就可以在该机构里执业,被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但其中有很多人没有《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甚至有一些人是被清退出法官队伍的人员。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他们称法律工作者为“律师”。这些人法律工作者既不承认自己是律师,也不否认当事人对他们的“律师称呼”,致使许多当事人错以为他们就是律师。甚至有些法官也误认为这些人是律师。
吉林省TH市区仅有30余万人,却有十几个法律服务所,比律师事务所的数量都多。这些法律服务所中的从业人员不下上百十人,其中将近一半没有法律工作者证。有一段时间,为了迎合退休法官从事有偿代理诉讼业务的需要,该市成立了一个老法官协会,并出具手续让退休法官以法律工作者名义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允许没有资质的社会人员以法律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在这个城市已是常态。
TH县工商局的退休干部于某,长期假冒律师身份代理诉讼业务,经常向当事人暗示自己在法院有关系。代理的官司赢了,他会向当事人暗示“我给法官送礼了,这笔钱得你出。”如果官司打输了,他会告诉当事人“对方收买了法官。”他经常挑词架讼,鼓动败诉的当事人上访。
不是律师而是假冒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忽悠当事人的目的就是要赚钱。长春市利普顿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聘用了多个假冒律师的法律工作者,其中有一个人一次骗取该公司数百万元的代理费。这家公司花了上千万元的“律师费”,最后却被数十起案件搞得企业长达六七年无法经营,损失极其惨重。
二、律师队伍中若干自污现象
社会现实中,多数律师都会恪守法律为当事人忠诚服务的,确实有少数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败坏了律师队伍形象。甚至有些律师以职业优势从事犯罪活动,对律师队伍的破坏极其严重。律师队伍的自污现象是指有些律师缺少职业道德,不能恪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各种违规行为对律师职业的损毁影响。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承诺案件胜诉,以“保赢”取信当事人,往往承诺虚假。
律师的执业规则不允许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因为律师无权决定案件的胜败,影响案件成败的是当事人是否有理,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判断当事人诉求及证据是否成立的人是法官,并由法官决定案件的结果。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预判代理案件的走向,但承诺案件结果一般都不把握。如果律师作出了胜诉的承诺,当案件败诉的时候,就会发生当事人与律师的争议纠纷。
承诺“保赢”的律师不会把自己的承诺写入代理合同,一旦案件败诉当事人要求退费时,由于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保赢”的约定,当事人的投诉就难以得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的支持。任何当事人打官司都想赢,但官司的胜败取决于诉讼证据和事实,律师的主要作用是将证据收集齐全,让法官明晓案件事实,争取让审理案件法官接受代理律师的诉讼观点。所以,律师为了让当事人接受自己而承诺的“保赢”往往是不靠谱的。
在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只是法官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诉讼双方各说自己的理由,各自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同时回避或隐藏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和事实。法官的主要作用是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使事件还原到原始状态或接近于原始状态。由于法官对证据判断和去伪存真所认定的事实才是判决案件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对事实进行反复印证,找到最为接近真相的客观事实。最后由法官将所认定的事实,并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既没有权利决断案件,又无法掌控案件审理的走向。那些打保票声称“一定能胜诉”的律师没有绝对把握,所以,承诺包胜诉的律师肯定不靠谱。只有反复了解案件,反复查实证据和收集证据的律师才比较靠谱。
(二)声称自己有关系,诱使当事人与自己签约,往往会使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些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时候,出于想打赢官司的愿望,会询问律师是否认识法官?是否有上面的路子?
有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就会跟当事人明说或者暗示当事人自己认识哪个法官,认识哪个院长,与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哪个领导有特殊关系。这种暗示或者明示迎合了当事人的需求,当事人就会主动和有“路子”的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其实,声称“认识法官”或声称“上面有人”的律师,采取的是欺骗性营销手段。事实上,律师和公检法的人大都是因为某个案件相认的一面之缘,真正交往到可以影响案件结果的关系,虽然说有但却极少。
如吉省T市的一个S律师,为王某代理案件,声称自己和中级法院的C副院长关系极好,让王某拿出12万元送礼。王总毫不犹豫地掏了12万元,最终却败诉了。当王某向S律师质问时,他不得以承认“钱没送出去,我可以为你免费代理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对S律师失去了信任,又委托另一位律师代理申请民事监督。此案经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时,对方当事人承认了王某的抗辩理由,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挽回了近200万元的损失。S律师不得以向王某退还9万元,留下的3万元声称是正常代理费。
其实,向当事人承诺上面有人或与法官相熟的律师基本上都是忽悠,当案件的结果与委托人期望的结果不一样的时候,当事人才知道自己被律师骗了,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对可能或必然败诉的案件,诱骗当事人聘请自己,迁就委托人的诉求,以无理缠诉手段博得委托人的信任。
许多民事案件的有理和无理,律师只要用心研究事实就可以判断基本结果。有一些无理诉讼案件,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不纯,也没有证据,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勉强提起诉讼。这种人委托律师起诉,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打赢官司。如果是有诚信的律师,就会告诉当事人“案件不可诉”,动员当事人与对方和解。有些律师为了收取代理费,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即使在对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然强词夺理,胡搅蛮缠,以缠诉方式拖延案件的判决。由于律师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如果律师只对当事人讲有利的一面,当事人可能会继续无理缠诉。有些律师就是利用当事人的错误判断,以无休止地缠诉或不断上访的方式激化矛盾,致使当事人陷入错误判决中而坚持错误诉讼,这是极不可取的。
(四)只想赚钱不想服务,对代理的案件应付了事。
有些律师代理案件的目的就是挣钱,对案件如何代理根本不上心。其实,律师是否用心对案件结果影响很大。任何一起案件律师都无法保证胜诉,但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之后,应该对案件结果有清楚的判断。这时,就需要律师用良心和道德化解诉讼纠纷。
律师代理案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分析案情,收集和分析证据,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应该研究对方的诉讼观点和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律师在庭前制定诉讼预案是很重要的,如果能够在庭前对整个案件有准确的分析,在庭审时才能较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如,吉省T市青年律师L,一向对当事人极不负责。每个案件他都是在开庭前一两个小时简单地研究一下法律关系和诉讼文书。上了法庭后,他既不讲法理,也不讲证据,因此他代理的案件胜诉率极低。有一次笔者和他探讨案件时,发现他代理的案件没有卷宗。尽管笔者出于管理职责对他严厉批评和教育,但没有任何作用。后来,他离开执业律师事务所流转到长春的时候,竟然连一本像样的卷宗都没有。这个律师代理的案件败诉基本是常态,经常遭到投诉,而且业务极少。
又如,吉省T市的青年律师Q,她对每个案件都精心收集证据,准备预案。虽然她刚刚执业5年,但代理的案件胜诉率极高,收入也很可观,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力律师。她代理的辽宁省某农村的土地争议的再审案件,因为代理工作准备扎实,证据收集齐全,诉讼观点明确且逻辑性强。最后省高级法院下达的指定再审民事裁定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几乎和这位律师的代理词完全吻合。
(五)夸大案件的复杂性,为非正常代理案件进行铺垫。
很多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因为自己对法律不了解,对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结果不能接受。有些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即使没有律师代理,当事人自己去诉讼法院也会维持正义的。笔者多年来一直坚持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向当事人交待明确,有一部分案件明确告知无须聘请律师也可以争取法院的支持。但有的律师却故意将案件说得极其复杂,致使当事人在恐惧的心态下支付较多的律师费。
TH市有一位S律师在刑事辩护代理业务中,经常恐吓嫌疑人的家属,声称案件结果很严重。并承诺家属如果能拿一些钱,就会判得轻一些。有一次他告诉刑事案件的家属,“你每多交一万元就可以少判一年”。其实,他所说的案件本来不严重,即使没有律师辩护也是较轻的判决结果。但他为了挣钱,已经不顾良心和道德,故意对当事人和家属进行恐吓。
TH市青年律师L有一年代理一起农村集体的民事案件,案件标才3万余元。可是他却告诉村委会案件很严重,骗取村委会支付了3万元的律师费。直到此案被检察院调查时,律师事务所才发现L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竟然和诉讼标的相等。
(六)故意压低代理费价格,搞不正当竞争。
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有竞争是正常的。为了减少不正当竞争,各省对律师收费标准都有指导价格,允许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指导价格范围内上浮或下调。有些律师利用当事人想省钱的心理,故意将案件代理费压得极低,导致律师收费标准十分混乱。其实,律师收费除执行本省的指导价格外,还与律师本人的水平、声誉相关。但总体上来讲,律师收费的标准只要在合理幅度内上浮或下浮都是正常的。
如吉林省梅河口的某当事人到一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接待律师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及案件难度情况,参照省律师收费指导价格要求他交2万元。当双方快要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这位当事人突然不签订代理合同了。一周后,那位律师发现,同一律师所的负责人S律师和另一位律师两个人以收费5000元的价格代理了此案。由于诉讼交通距离100多公里,两个律师因为收费不高,服务也不好,案子败诉了。这种不正当竞争发生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之内,确实罕见。但这种不正当竞争经常发生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或不同律师之间,并导致一些当事人感到律师好像是在欺骗当事人。
(七)教唆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或向当事人要钱自己行贿,一旦案发人财两空
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为了实现胜诉目的或阻止可能的败诉结果,会暗示或者明示当事人向主办法官行贿或介绍行贿。最近几年,因为自己行贿或者介绍行贿被制裁的律师有多人,这些人之所以成为行贿者或者介绍受贿,都是基于代理案件的需要,想要实现非正当利益。
吉省长春有位S律师在代理刘某与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S借律师职业的方便介绍刘某与省高级法院审理案件的S法官相识后,由刘某提供100万元给S律师,S律师将其中的60万元送给S法官,S法官判决刘某胜诉。案件在审理期间,对方当事人某公司安排Y某给S法官送去60万元现金,S法官收钱后又全数退回。案发时,S法官向监察机关交待:“我之所以收取S律师的行贿款而退回Y某的钱,是因为收律师行贿款安全并可以长期合作。”
刘某行贿案发后,他及律师、法官都被判刑了。
污染 (八)借用案件代理机会,披露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借媒体为自己造势或者攻击现行的司法体制
有许多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持续上访,其中很多上访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影子。曾经有一个律师公开在微信群里宣称自己喜欢鼓动当事人上访,令人十分可怕。
前些年里,国内律师界出现一个奇怪的“死磕派”律师群体,这些律师借自己代理的案件,极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甚至为了实现代理目的,不惜抹黑和攻击现行司法体制。黑龙江省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去找当事人母亲签署委托合同,要求当事人授予律师在媒体上发布案情和控告公安的权利等等。
北京的未成年人李某某轮奸案件发生后,许多律师把自己打扮成高人或掌握内情机密的人,在网络上公开案情,公然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还有一些律师,在网络搞签名声援活动,对某些案件的争议站队推波助澜。还有的律师在法院门口拉横幅并与境外政治势力有联系,利用中国的网络和诉讼案件传播他们的政治观念,极大地破坏了我国律师队伍形象。他们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却隐藏着非正当的目的,甚至隐藏着政治目的,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某种非正当目的之挡箭牌。
综上,破坏律师队伍形象之事甚多,不能一一分析,仅以此文的8种现象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