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3:03:09来源:法律常识
01
品牌手袋包拎手柄之失踪,谁之过
2017年2月,小玲至B公司清洗品牌手袋包,并签订维修单登记表,约定维修内容为整包清洁保养,维修费用为400元,顾客在领取商品并离开前仔细检查商品维修状态,顾客对商品的领取将视为已经确认商品已妥善委托维修。2017年3月,小玲至B公司处取回手袋包,并在维修单登记表中签名署期。2017年7月,小玲联系B公司客服反映其清洗的手袋包的拎手柄缺失。其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故诉诸于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小玲系现场签字确认取包,故双方已钱货两讫。原告至2017年7月才通过微信联系客服,反映其手袋包的拎手柄缺失问题。B公司亦进行了内部查证,但时隔已久,无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取包时拎手柄缺失。经过协商,B公司同意为小玲制作-个拎手柄,但原告未予同意。B公司对手袋包的拎手柄缺失无责任,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手袋包的拎手柄缺失系被告之责任。首先,原告至被告处取包时并未提出拎手柄缺失之问题,并在维修单登记表上签名署期,即表示双方钱货两讫;其次,事隔四个月之久,原告才向被告提出拎手柄缺失,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经营者提供服务要对服务内容及品质有所保证,同样,消费者接受服务要对服务内容和结果进行及时检查并反馈。本案中,原告领取清洁好的手袋包之时,未及时检查包的状况,包的拎手柄之缺失到底是谁之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无法证明拎手柄之缺失是被告清洁包时所致,故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不满之时,要尽量与经营者沟通,避免损失扩大,经营者作为服务行业,应当积极处理消费者的诉求,安抚消费者的情绪,互谅互让,避免矛盾加深,维护社会和谐。
“老司机”买了保险就可以不当
被告了吗?法官说你想错了
2017年1月的一天早晨,原告骑自行车时不幸被小磊开车撞倒,交警认定小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事故导致胸椎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数千元,在家休息数月无法工作。小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小磊承担。
小磊觉得自己很冤,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原告哭诉家庭经济困难,并且承诺此事只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小磊才认可了全责,然而今年年初原告突然致电称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没有沟通一致,-纸诉状把小磊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小磊觉得,我是好心体谅你困难认了全责,而且我有保险,赔偿的事原告应该去找保险公司,和我是无关的呀!请律师和打官司都是原告自己要花钱,为什么要我来承担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小磊抗辩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初是出于对原告家庭困难的考虑才认可全部责任,但小磊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提出过异议,也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小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认定程序合法,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万元,小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寄语
汽车数量不断增长,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法官在长期审理该类案件时发现,大多数驾驶员法律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甚至几十年驾龄的“老司机”都不熟悉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理解误区。
平时法官遇到最多的错误认识就是“我明明买了保险,为何还是被告?”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交通事故,伤者就应该直接找保险公司,驾驶员就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了,甚至连开庭都缺席,实际上,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交通事故中一旦发生人身损害,驾驶员理应积极施救,关心伤者,帮助伤者办理保险理赔。驾驶员作为侵权人是当然的赔偿义务主体,投保保险并不意味着免除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项目需要驾驶员自掏腰包。目前诉讼过程中,伤者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是不在交强险和一般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内的。
开庭应诉是驾驶员作为被告很重要的权利,作为事件的亲历者,有必要向法院阐述对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的意见,到场的保险公司也需要核对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民事案件的“被告”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原告是平等的地位,所以,广大驾驶员大可不必紧张,接到法院电话如惊弓之鸟,只要实话实说,有理有据,法庭自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在法庭审理中,驾驶员往往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其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是迫于交警扣车压力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全赔的错误认识所致,这种情况确实比较普遍,但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推翻交警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只能按交警的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在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偏差时,应据理力争或事后及时申请复议。
案例来源:《司法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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