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2:51: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1986年1月14日,因住房困难,黄某、刘某与徐某共同向四川某村村委员会,购买一处占地600多平方米的集体公房作为住房,并办理了房产契税等手续。1990年9月29日,原某市国土局向黄某作出批复,准予变更黄某四间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并确认黄某依法享有1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21年8月10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告,将黄某等人房屋宅基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021年8月23日镇政府强行拆除了黄某的房屋。
黄某不服强拆行为,于是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刻开展工作,对实地进行考察走访。并分析对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包括强制拆除房屋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流程。同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减少诉累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将镇政府、自然资源局确认适格被告。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自然资源局没有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他人实施案涉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其案涉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予以确认违法。
被告镇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自然资源局认为案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案涉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属地原则,以方便征收工作的开展及建设实施。请求法院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对案件事实、法律层面的审理,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原告黄某位于四川某村194.7平方米上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本案中,无论是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的规定,还是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均明确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被告自然资源局没有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他人实施案涉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恒略律师提示您,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