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3:08:44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的“实际使用”是指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争议地的利用现状。土地的实际使用可能是至勘查时的短期使用,也可能是对争议地已经形成长期的经营利用。正确理解及应用“实际使用”的概念,对争议地的确权有很大的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在适用“实际使用”的原则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当事人管理使用争议地的事实只是参考证据,在一方持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凭证的情况下,使用争议地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较弱;2、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持续的、有效的实际管理使用。3、必须是争议地未曾确权或所持凭证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