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9:08:11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抖音的用户群以18—30岁为主,而我们实际法律服务的标准付费客群,30—60之间居多,甚至35岁以上,所以潜在客户群,很难满足促进我们业务创收的要求;
第二,抖音用的是头条系产品的兴趣推荐机制,也就是信息喂养,想看什么,系统给推荐精准的内容。而我们法律,是由客户主动发起的搜索为主,具有偶然性,属于需求性的服务,与兴趣推荐的逻辑相背离;
第三个: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对于执业8年以上的律师来说,不建议作为主打。客户在购买法律服务时,存在一定的防御心理。越高标的,对于律师的要求更高。这个律师天天刷抖音,我的案子委托他,是否靠谱,他是否有时间琢磨案子。
基于这些,可以作为法律人是否投入更多精力做抖音类推广的参考坐标。博眼球、无下限,更是要不得,短期博得了数据,长期看,损害了自身品牌长期的影响力建设。
法律人借用互联网推广自己,非常值得赞同,主动与时代接轨。一定要因时而动,因人而异。三思而后行,远比做了一堆“鸡肋”的事情,推倒重来,更重要。
祝好,愿互联网成就更好的你,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