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韩伟律师,刑以弼教意思什么

时间:2023-01-13 20:11:33来源:法律常识

韩伟

刑以弼教:中华传统的刑罚观

2018年农历春节前夕,在司法部的大力推动下,上海、安徽、陕西等多地开展了服刑人员回家过年活动,全国总计有900多名服刑人员获准在春节期间“离监探亲”,最终全部按时返回。春节的“离监探亲”活动,让“法度与温度有机融合”,从情感、心理层面极大地感化了服刑人员,实现着监狱与社会共同教育的目标。

“离监探亲”这项蕴含着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也有类似司法实践,展现出“刑以弼教”的传统刑罚观。传说在唐代,太宗李世民在勾决死刑时,萌生恻隐之心,将200多名死刑犯全部“假释”,允许他们回家团聚,处理后事,来年秋后再返回受刑。结果,第二年,200多名死刑犯一个不少返回监狱,太宗感慨之下予以赦免。太宗赦免死刑犯的故事不免传奇,但其蕴含的思想却值得注意,即在中华法文化中,刑罚之目标不只是“报复”,更包含着教化的意味,而这一思想又源自于先哲对人性的理解,以及对法律功能的独特思考。

中华法文化中的人性预设

刑以弼教的刑罚思想,与中国人对人性的辩证认识有关。自先秦以来,关于如何看待人性,思想家们就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从客观的、理想的层面对人性作出理性的预设,它成为这一刑罚观的思想基础。

对于人性,儒家从理想的层面,更多保持乐观的态度。孔子未明确说人性善恶,“性相近,习相远”,就是明示人先天没有善恶的分别,贤与不肖是由于后天的熏染,故存在教化的必要。孟子从社会实际观察出发,认为人人都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善的萌芽,故而人性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就是说,人之性善,如同水向低处流一样,是自然的本性。

荀子对人性则有不同的理解。他首先由区分性、伪出发,界定了人性的内涵,“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即人性是天生而来的,“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认为人性生而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望,这就会导致争乱。可见,荀子之性恶,就是指人都有欲望,如果任其发展,就必然产生争议,争则会乱。因此,才需要制定礼义法度,为社会“度量分界”。与此同时,荀子仍是从积极的角度看待人性,即便人之天性是争夺好利的,但却是可以教化的,正如同“工人斫木而成器”,人也可以通过教育而趋善,“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礼义、法度之所以出现,原因还在于人存在着向善的可能。

从孔子到荀子,先哲对人性多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即便是人之本性中存在自私自利的因素,也可以通过礼义制度,通过教育感化使其符合圣人之礼,亦即人性中存在自主性向善的潜能,这成为“刑以弼教”的思想基础。

刑罚的威慑与教化功能

原始社会的刑罚多是出于血亲复仇,作为氏族的武力自卫形式。国家出现以后,刑罚逐渐具有了指引、威慑的作用,用以保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然而,中华法文化中的刑罚,更多地被赋予教化的功能,通过刑罚的执行,是要实现“礼”的秩序。

在《尚书》中,舜帝就提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传统文化中“明刑弼教”的说法因此而来。也正因为对“礼”这一根本价值的尊崇,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对片面地强调刑罚极不赞同,反对“折民惟刑”。孔子认为,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可以使他们为善,而刑罚却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单纯用政、刑来治国,民众只会因畏惧而避免犯罪,只有采取德和礼的方法,才能真正提升民众内心的善。孔子明确区分了政刑与德礼,但目的却很明确,即善治最终需要指向人心的教化,刑罚同样要服务于这一目标。

唐代法律“一准乎礼”,同样渗透着“刑以弼教”的思想。贞观十一年,魏征上书论说了礼刑关系:明德慎罚,惟刑恤哉!“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意思即是刑罚不单纯是为了报复,而更在于“劝善”,从改造人性的角度,实现德治的目标。这一思想也得到唐太宗的认可,太宗有次特意询问大理寺卿孙伏伽刑罚的执行,“朕尝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太宗留意刑案司法,表露刑罚宽平之意,仍是本教化之旨。

朱熹发展了孔孟的思想,系统阐发了刑与礼的关系,“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这里的“政刑”,就是法制与刑罚,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先立个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但刑罚是不得已而行之,针对的是为非作歹、冥顽不灵的人,统治更高的目标指向德礼的教化,要使人“日迁善不自知”,刑罚自然也要服务于教化的目标。

明代思想家吕坤论及押解囚犯,认为不必过于苛责,“囚经过家门,亦不许入,但令亲族就省,如馈酒肉,亦不必禁”。不许囚犯入家门,自然有安全的考虑,但却允许家人探视,甚至馈赠酒肉饭食,这对于囚犯而言,同样也是一种感化。吕坤不仅作此认识,还身体力行,在做云中令时,有名叫董鸿儒的囚犯,是士人子弟,因与人争执殴人致死被依法监禁。监禁期间,他的父亲及伯父去世,两人除了董鸿儒,都没有其他子嗣。眼看着就要归葬了,董母哭着来找吕坤,说其夫就要入土,请求暂时释放董鸿儒,使其尽一日为子之道,她愿意以其舅父作为“人质”。吕坤怜悯而许之,狱卒担忧不敢去枷锁,吕坤言:“鸿儒执丧,就是表明死者有子嗣,如果不去枷锁,还不如不去。”于是,枷锁镣铐皆除去,只用四个壮丁同去监押。董鸿儒回家后,主丧、送葬、谢客,总共有七日,葬礼后即由其母亲送回。释放重罪囚犯回家“执丧”,自然存在风险,但它正是通过一种信任、仁恕来实现对犯罪者的感化教育。正如吕坤所言:“刑、礼非二物也,皆令人迁善而去恶也。”即便是罪人狱囚,也可以礼教化,“君子见狱囚而加礼焉,今以后皆君子人也。刑法之设,明王之所以爱小人而示之以君子之路也。”正因为刑与礼具有共同的指向,故对狱囚施加礼遇,更能够帮助其弃恶从善,走上君子之路。

刑以弼教与社会的善治

内含人性趋善的“刑以弼教”思想,是出自于先贤对社会朴素的经验观察和感性认识。随着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犯罪人类学的研究,人们对犯罪这一古老的社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确实,某些犯罪者存在天生的或遗传的因素,这种因素是在未成年时期获得并变得与其心理结构不可分离,还有些极端犯罪者,存在着迥异于常人的心理与思维特征,对于他们似乎很难作矫正或教化。然而,刑罚,或者更为广义的刑事法律,面对的是更为宽泛的社会,影响数量更大的普通民众,从激发人之善念、实现社会善治的角度看,“刑以弼教”的思想无疑有积极的价值。

现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尽管仍不无“复仇”的因素,但其主旨无疑发生重要的变化,刑罚被认为是保护法秩序的方法,因而也是促进国家善治的保障。刑罚制度的设立与执行,不应再停留于血亲复仇,也不能局限于被动的犯罪威慑,而是需要着力提升社会一般人的道德良知,挖掘自然人性中善的成分,这使得通过刑罚的教化成为可能。

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复杂多样,旨在教育感化的刑罚观,不是片面地追求轻刑,甚或免刑,而是要求司法者更加审慎地确定罪名、适用刑罚,特别是对初犯、未成年犯罪人,他们的心智还处于形成发展期,本着教育之旨确定适当的刑罚,完全有可能使其走上自新之路,这才能为优化社会治理播下善良的“种子”。

劝人向善的刑罚观,其实与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存在诸多的契合。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犯罪往往是缘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原因,犯罪者仍然是人,其作为“人”的本性并非不可救药,他们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改造自身。由此,我们也足以重新检视并发掘中华法文化的时代价值,历史与文化并不容易被丢掉,法律进步的步伐是缓慢的,在中国伟大的时代变革中,法律仍然应该根植于中华文化与时代精神连接在一起的正义观之中。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教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债权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拆迁人 期限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