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0:58:14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赔偿是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候,按照一定的法定流程进行索赔。一般是不可以直接私了的,正常的情形下工伤赔偿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最终获得赔偿。如果是单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与劳动签订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对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来具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损害劳动者利益,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协议,且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待遇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前述“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损害劳动者利益,欺诈或威胁劳动者”的情形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72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具体是指: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由此可见,如相关协议约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请求撤销。
对于“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很多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属于自由意思的表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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