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2:46: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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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夏天,刘某、李某相识,当时李某已婚,刘某未结婚。2020年9月,李某开始追求刘某并谎称其已与妻子离婚并分居。
在李某的追求下,鉴于李某已离婚的情况,刘某答应与李某交往。后来二人多次在酒店发生关系,在刘某要求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李某也未采取避孕措施。
2021年11月,刘某发现自己已怀孕。随后,刘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责任,与其结婚,但李某却告知刘某其尚未离婚,之前谎称离婚是想将刘某追到手,刘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
2021年11月14日,刘某再次在医院进行彩超检查,检查报告证实刘某宫内早孕,活胎,医生告知如不尽早堕胎,时间一长就无法堕胎。由于李某无法给予刘某名分,刘某遂在李某的陪同下,于2021年11月19日在医院进行了宫腔镜手术,李某在《患者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一栏中签名,与患者关系一栏中填写为配偶。需要法律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术后,刘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赔偿未果,只好诉诸法院,请求:
1、判令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2、判令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冠领说法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刘某怀孕并堕胎,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刘某进行赔偿;刘某未认真确认李某的婚姻状况,在未与李某结婚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亦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自己怀孕,自己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由李某赔偿刘某损失的80%,即24474元,其余损失由刘某自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刘某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刘某的损失为:
1、医疗费,刘某堕胎时在医院的医疗费用李某已经支付,刘某无证据证实出院之后产生了医疗费以及医疗费的具体金额,故对刘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误工费,刘某虽然提供了邵阳市顺德棚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但该证明无经手人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故对刘某的误工费只能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人单位在岗职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1915元/年的标准计算一个月为5993元;
3、营养费,鉴于刘某堕胎的客观情况,酌定2000元;
4、护理费,刘某无证据证实护理人员具体从事何种职业及收入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护理期限长短,故对护理费酌定2000元;
5、交通费酌定6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刘某无证据证实其今后确实无法怀孕,而仅仅以医生的口头劝嘱今后对怀孕有影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鉴于刘某堕胎的客观情况,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酌定2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30593元。
以上费用你有了解吗?
最终,法院判决:
一、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4474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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