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31:46来源:法律常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法律都要求欠款者如数偿还债务,而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一般都是借条。可即使有的人借钱时留了借条,很多情况下也难以把借出去的钱收回来。
比如湖南衡阳就发生了一起纠纷案件,男子称自己借给好友68万元,并且留下了借条。好友却称对方留下借条后并没有把钱转到账。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经过判决自称借钱的一方有借条,最终却还是输了官司,这是为何?
衡阳男子陈某和李某是好兄弟,两人有数十年的交情。某天李某向陈某借钱,并且希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钱款68万元。双方本着“亲兄弟明算账”的想法,留下了借条,明确李某要在半年内归还。
但是转眼间到了还款日期,李某不仅没有还钱,还对外声称自己压根就没有借到钱,陈某当初只立了借条,并没有汇款转账。对此陈某表示非常愤怒,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但是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陈某却一审败诉,而他依旧不甘心准备向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陈某称2016年9月15日,李某的钢材厂接到了一笔大单,因为资金短缺无法开工,合作方对他多次催促,如果再不开工就以违约处理。最后李某向陈某借了68万元,并且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汇款到账。
当天下午两人立下了借条,上面明确写着:“今借到陈明人民币68万元,借期为半年,月息2分”陈某本以为这件事就告一段落,等李某周转过来后就会还钱。却迟迟等不到李某的还款,最后他只能够选择上诉。
在庭审时,李某对陈某的借条表示了认可,但为什么最后还是陈某败诉?其实这还是因为陈某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删除的原因。2017年2月,陈某因为手机出现问题,于是拿去维修,最后要刷机处理,回家一看发现聊天记录都没了。
而在一次饭局中,陈某不小心透露了自己聊天记录被删除的事情,在此之后李某就开始躲着陈某,并且拒不还钱。
对此李某却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来自陈某的汇款,虽然有借条,但是没有汇款,因此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而法院也赞同李某的看法,陈某的借条中并没有详细写明双方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详情,因此陈某向李某提供68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借钱时,不仅要留下正规借条,还要注意如果是微信转账,千万要留下转账记录和相关的聊天记录。如果出借的现金,就要保留银行交易明细和其他证据,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证人在场或拍照留存。不要通过第三人周转,而在出具借条时,也避免一些歧义内容。比如说故意将名字写错一个字,或以绰号、昵称、小名代替。
同样的事情在另外一对借款双方身上就有不同的结果,2014年7月,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求助,李某希望借10万元盖房,并且允诺一个月内归还。随后张某先后将现金37000元和微信转账63000转给李某,却并没有留下借条。
在2014年10月,李某偿还了25000元后,开始赖账,并且表示张某转给他的是炒股盈利,不属于借款。而张某没有留下借条,因此无法证明李东欠自己的钱,直到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是2014年7月,双方对于借钱10元的谈论,聊天记录中明确了借款事实,并承诺年底还部分欠款。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使用规则,微信号是微信系统中唯一的识别号,微信号与昵称只有微信所有人可以修改,其他人无法修改,本案中微信昵称与被告李某实际的姓名完全相同。
虽然李某对聊天记录不认可,但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与李某的情况高度一致,聊天记录中李某的身份信息及本人银行账户操作信息系个人隐私,具有较强私密性,他人较难得知,因此伪造聊天记录的可能性较小,法院判断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东向张明借款63000元的事实清楚。
不过张某通过现金方式向李某支付的37000元借款,未举证证实,故不予支持。所以最后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债务63000元,且李某已经偿还了25000元,故只要继续偿还38000元即可。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借款,都要写好借条,且借条中最好注明双方借款时的细节。如果是微信转账,千万要保存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当然最安全的借款方式还是银行转账,这样一来每一笔转账都可以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