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时间:2022-10-18 02:08:09来源:法律常识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但是,仓储合同是什么意思,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什么义务?

网友咨询:仓储合同主要是干嘛的,如何理解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什么意思,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什么义务?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徐春艳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2、说明义务;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徐春艳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中:

【特殊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 仓管方) 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

婚姻家事专长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代理与研究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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