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3:32: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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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一则“男子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收费90万”的新闻被顶上热搜,经笔者多方了解,案件的事实如下:
杨某茂系广州新塘轻轨工地上的工人,2016年7月,杨某茂在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造成颈部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致全身瘫痪。事发后,杨某茂多次向单位追偿未果。2016年8月21日,杨某茂兄弟三人与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下:
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杨某茂获赔80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律师事务所提成,作律师费;获赔数额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茂则按4.5万元付费给律所;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的赔偿费全归律所。
今年9月6日,杨某茂与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剩下的90万律所拿走。
拿到90万的赔偿款,杨某茂并未提出异议;其兄弟也对律师表示感谢,曾向记者阐明不会向律师要回90万;之所以引发争议,是由于杨某茂的前妻认为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对于网上热议,承办律师表示,合同确实属于风险代理,但案件并非工伤赔偿,而是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可以实施风险代理。
在笔者看来,搞清楚杨某茂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如下:
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由此可见,如果杨某茂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获赔偿是工伤赔偿,不适用风险代理;如果杨某茂与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获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适用风险代理。
杨先生的案子引发全网热议,背后的逻辑是网民对“议价权”的担忧,特别是面对“法律”“医疗”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服务,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一是缺乏相关知识,律师讲解后,往往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完全明白整个服务流程,如此一来,想要议价也不知从哪里切入;
二是找到律师的当事人,往往伴随着“焦虑”“痛苦”“心态失衡”等等负面情绪,一门心思想着如何解决问题,对价格的考量缺乏理性;
三是担忧律师收费少,就会服务少,如果价格谈下来,是不是服务质量也会降下来;四是......。
综上种种因素,当事人遇到律师,专业知识往往成为议价壁垒。
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如何打破专业壁垒,科学定价成为首要问题。事实上,关于律师收费,在国家层面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约束,在地方层面有省一级政府的细化。拿杨某茂的案件来说,其聘请的是广州律师,所以承办律师还要遵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当地的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律师也有“监督”之责。所以广州市司法局在2020年12月26日发布“官方微博”,向社会公众表明将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
杨某茂案件的承办律师是否会受到处罚还不得而知,但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实要进一步完善,否则解决完杨某茂的问题,还会出现张某茂、李某茂...,只有完善定价机制,健全公开制度,才能打破专业壁垒,科学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