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3:40:40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5月,
张先生通过中介
向一对夫妻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并在公证处
签订了《房屋转让预约合同》,
谁知交了65万元的预付款后,
张先生却发现
夫妻俩的房子早在签合同前
就被法院查封了。
张先生把原房主和公证处
告上了法庭,
要求对方赔偿他的损失。
2017年5月8号,张先生在房产中介的陪同下,与杨某夫妻到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并支付给杨某夫妻俩65万元预付款,公证处对《房屋转让预约合同》进行了公证。
公证处在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所交易房屋的权属明晰,房屋只有银行抵押。然而到了9月,张先生却发现这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他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查询后才得知,这套房屋竟然在2017年3月,就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张先生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杨某夫妻俩和明信公证处及中介,要求三方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涉案房屋拍卖后,张先生拿回了46万2千多元预付款,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他对房产中介和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索赔请求。张先生认为,公证处没有认真审查所交易的房屋,因此,他没有追回的部分预付款,应该由公证处来赔偿,于是张先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方律师:“因为公证处根据公证法和中介方依据合同法42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审慎的审查义务。”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却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公证处在审查方面没有过错。
被上诉方律师:“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权属的转移的,就要对权属进行审查,但是对于预约合同而言不涉及到房屋权属的转移,只是双方意向性的合议,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还要再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因此法律对公证处公证预约合同时,只需要审查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正确即可。”
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后认为,虽然张先生和杨某夫妻俩签订的是《房屋转让预约合同》,但是这套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正是公证处公证的核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宋光玉:“在公证机构向申请人出示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表当中,都记载了需要提交房屋查档表,查档表其实就是一份房屋档案登记,档案登记是完成本次公证的必要充分的资料,所以公证机构在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这部分资料和内容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我们认为他有审查不严的责任。”
法院判决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赔偿上诉人张先生未追回预付款的30%,共计人民币66207元。
记者:张芃芃 王军
来源: YNTV2都市条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