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0:15:03来源:法律常识
那么房子证件不齐,就是违建,这种说法能成立吗?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规定了建房需要合法的手续,但是,如果没有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作为认定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是既不负责任,也不尊重历史的做法。
在我国,房屋建设登记从来都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很多地方到现在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甚至,至今很多部门组织不清,机构不健全,行政不作为,导致了很多房子至今都没有房产证。那么,如果不追究具体形成原因的话,就直接认定是违建,那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近期,有多位当事人来楹庭律所咨询,证件齐全的房子,因为城市规划被称为违建。还有就是以前是工业用地,现在规划已经调整为绿地或住宅用地,或者有相关证件的商业用地,不再符合原来办理的集体土地的一些规划,要进行拆除。那么证件不齐的房子就是违建吗?
律师团队也接到了类似的案件,比如之前云南的别墅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这个事件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是五证齐全的房屋能不能被拆,属不属于违建?其中涉及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比如有些是招商引资企业,在协议条款中或者当时相关文件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先建再补办手续,当时是以经济建设为主,可以开辟一些绿色通道,可以先进行建设。那么这类企业有约定的,没有及时办理手续的按违建征拆,也是不对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据关于产权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经约定了的,应当为企业办理,如不办理就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现阶段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已经成为了比较普遍的一种拆迁方式。众所周知,所谓“拆违”,即是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被拆除。实际上,违法建筑不是说认定就能认定的,而且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随便就能拆除的。
其实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房屋因为历史的原因缺乏相应的合法的权证,而且那是建成了很长很长时间了。比如说是一些祖宅或者是一些宅基地上的一些建筑,但是,并没有一些相关的证件。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建厂的,在多年后被当地行政部门认定为违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怎么办?首先,不管是不是PPP项目,政企之间都需要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因此企业利益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对于违建的这种情况,如果相关部门对企业房屋或者是厂房认定是违建,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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