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4:54:02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效力的判定要依据合同本身的内容进行,包括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合同目的,并非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项都是考量的因素,其他因素虽然相关却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具有价值。例如订立合同的动机、合同一方获得合同标的后的具体使用用途等均非合同效力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中,鉴于其对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企业间借贷控制的比较严格,借款目的需要用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尤其是出借人订立借贷合同的动机是为了洗钱,或者借款人借款的动机是为了进行某项犯罪活动,只要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这些情节就不会构成合同的内容,自然也就不会成为合同效力判定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合同的内容或条件是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关键。如果犯罪行为成为此类借贷合同的内容,例如双方均知借贷目的是从事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成为借贷合同的条件,例如以协助从事某项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才签订借贷合同,那么犯罪行为就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必要内容,就成为判定合同效力需要考量的因素,借贷合同会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不法性而成为不法,并因此构成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