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8:07:58来源:法律常识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被拆迁人终于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维权技巧,也收集整理了相当一部分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证据,一切看起来都在向成功维权迈进。但当被拆迁人信心满满地走进法院、提起诉讼,却碰了一鼻子灰,被法院告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这不是故事里的情节,也不是法院偏护无良拆迁方的表现,而是被相当多的被拆迁人忽略了的“残酷”现实——依法维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在行政诉讼中,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直接丧失起诉权。
直接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容易理解,京尚拆迁律师下面结合最高法公布的一则裁判案例来向大家解释何为“丧失起诉权”。
被拆迁人过某是福建省三明市人,2006年,过某的房屋因三明自来水公司职工楼建设项目被拆迁,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过某将被拆迁房屋及地块完整合法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了三明自来水公司。
房屋建设竣工后,过某取得了拆迁协议约定的两套安置房,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却被告知要收取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载明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产生后,2010年12月,过某就该拆迁合同起诉三明自来水公司(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5(2014)年,过某针对三明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对该集资楼项目作出的《用地批复》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再审作出的裁定结果结果都是“驳回”。
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过某主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行政机关应负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当审查本案的起诉期限问题;法院应当查清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再度非法转让的违法事实”,相信这也是很多不懂法律的普通被拆迁人都会有的单纯认知。
但最高法在审理意见中指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已经就起诉期限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它是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丧失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时法院不再受理起诉,也就不存在是否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换句话说,即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拆迁人也无法直接由此途径使其承担违法侵权责任了。
因此,该类案件的关键之处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审查起诉期限问题——期限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制度,无论是谁都必须遵守——而是如何证明被拆迁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曾有不少被拆迁人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问询,距自己家经历拆迁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以前不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现在看了其他被拆迁人的成功案例,也有了维权的冲动,现在维权还来得及吗?
京尚拆迁律师不否认部分案例仍有翻盘的机会,但大概率上来讲,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已经被拆除的房屋、已经到被拆迁人手中的补偿安置款/房、已经尘埃落定的拆迁建设项目、已经很难采集到的相关证据、已经严重超过的各项法律维权程序法定期限......这些都是被拆迁人想回头维权而难以实现的阻碍。
对于拆迁程序已进行过半的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拆迁过程中真的遭遇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直接致电或到所与专业拆迁律师就具体情况进行沟通,确认可行的维权方案。
而对于正在或即将面临拆迁的被拆迁人来说,时间相对更充裕,维权机会也更多,关键就在于被拆迁人能否好好把握。此时再开始“补课”学习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对被拆迁人一定会有所帮助,但想要全面地掌握实战技巧还是相当困难的,建议被拆迁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帮助下进行维权,避免顾此失彼、一直在维权但一直无法取得想要的结果的情况出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必须重申的是,设置起诉期限是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在相对合理的期限内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时间过久取证难度增加使案件事实更难查明,进一步影响当事人的维权。
不管你是否能够理解或接受这样的解释,你都要明白:对被拆迁人来说,比起纠结到底应不应该设置起诉期限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抓紧时间不让自己因为超出起诉期限的问题错失重要的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