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8:22:58来源:法律常识
浦东新区刘女士的丈夫在婚前按揭购买一套房子并支付了首付,婚后不久开发商交房,他们夫妻俩共同还贷,共同出资装修房屋、购置生活用品。现因性格不合,他们准备离婚。这种情况下,假如离婚,法院将如何处理双方的离婚房产纠纷?房子增值部分又将如何分割?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虽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屋是她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购买的,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房屋的产权应归她丈夫。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纠纷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关于房产问题,他们应先进行协商,原则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应补偿女方一半。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要结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等因素综合确定,然后由刘女士的丈夫给刘女士相应数额的补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争端解决及经济刑事案件,15+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