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8:47:06来源:法律常识
又是一年清明时节,扫墓、祭祖、悼念逝者,这些流传千年的传统习俗里,承载着延绵不断的家族情谊,也寄托着对亲人的无限哀思。
然而,随着历史变迁,时代的不断改革,家族坟墓——这块被人们习惯性认作是“自家祭奠的“专属场所”,外人不可触碰的“神圣宝地”,也渐渐遭遇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这不,就在今年清明节,北京的崔氏家族,就在祭祖期间,闹出了官司。这起案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崔甲的父亲,于1993年去世,去世之后,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得到其同意后,将其父安葬在崔氏家族祖坟中。但是近日,崔乙声称,崔氏祖坟占用了他的家庭承包地,妨碍他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要求崔甲将祖坟迁走。但崔甲拒绝了迁坟的要求,于是二人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最终由北京市密云法院宣判,宣判的结果是:崔家祖坟,无需动迁!其中理由有二:其一,崔乙主张自己有涉案土地的部分使用权,但未能提交实际证据;其二,崔甲在安葬其父时,已经获得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考虑到民间的公序良俗,不适宜直接要求其将家族墓地迁走。
通过上面这起案件,可以看到,无论是对活着的人,还是离世的人,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来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整理出相关规定:
“对于自留地纠纷,应当根据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的精神处理。
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的照顾到历史习惯。
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所以,在“崔氏祖坟占用他人土地”这起案件中,即便崔乙能够提供自己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证据,法院也会首先判断,崔家祖坟是否真的影响到崔乙的经营生产,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迁坟的判决。
总之,我们要明确一点,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强拆别人家祖坟的权利,所以一旦遇到祖坟占地纠纷问题,要及时找村委会、当地政府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解决。
虽然在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中,有相关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但在条例出台之前的祖坟,是不受此限制的。而且,即便是遇到了政府征用或者其他原因要求拆迁,按照国家法律,相关部门也是要依法进行,给予当事人相应补偿,私人是没有资格要求别人拆迁祖坟的!
此外,我们还要明确一点,祖坟,不仅是一块寄托着人们特殊情感的“自留地”,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不是指土地所有权,是指精神所有权)。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02条规定:如果对坟墓里的尸体有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侮辱辱尸体罪。
所以,咱们要切记:一旦遇到有人突然通知“拆祖坟”,先别激动,也别鲁莽行事,更有效的做法是,联系政府或相关机构,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