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09:10:38来源:法律常识
缓刑 | 减刑 | 假释 | |
适用条件 |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应当减刑: |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考验期 |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 2、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
起算 | 判决之日 | 1、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无期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3、管制、拘役、有期减刑的,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 假释之日 |
后果 |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1、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3、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无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
备注 | 1、应当遵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 实际执行期限: 1、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不能少于13年。 3、被判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死缓,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应当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