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1:42:03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经常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约,尤其是面对房产买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点大家都明白,如果由于一个合同的违约造成后续一连串合同的违约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即使违约方有违约事实,但是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今晚BTV科教频道19:08分《律师帮帮忙》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和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将为寻求帮助夏女士,详细分析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案例回顾
2018年8月19日 ,夏女士将自己在金都航城小区内一套两居室房产以885万的价格出售。一个小伙子看上了夏女士的房产,随后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交付了50万定金之后,小伙子声称自己要办公积金贷款购买这套房产。当时小伙子称需要夏女士签下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夏女士收到了买方的240万元,现需办理贷款缴纳剩余的房费。并称这只是他办理贷款中的一个流程。此时的夏女士只收到了50万定金,并未收到协议中所说的240万,因此未同意签署该协议。为了办理贷款,买方与夏女士再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称,自己与夏女士签订的240万的协议只是为了办理贷款走流程,并没有真的交付给夏女士240万,协议中所说内容只是为了贷款走一个形式,涉及的财产无效。看到补充协议的内容后,夏女士这才答应签署了第一份协议。
半个月后,到了夏女士与买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可是买方却一直拖着没有办理。当时在购房协议中夏女士签订的合同写明,需要在2018年12月19日之前办理过户,否则按违约处理。
由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拖延,导致夏女士后续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违约,造成夏女士经济损失。如今房产已经履行完过户手续,房子也已经交付完成,夏女士想知道,如何追讨买方在逾期过户上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写明的2019年1月4日如果不过户就是根本性违约,需要赔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夏女士是否可以索要?因为买方违约而造成夏女士资金缺乏所导致的相关违约责任,夏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连带赔偿?面对夏女士的诉求,我们一起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夏女士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追索违约金的过程,曹晓静律师提醒各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把房屋的付款时间以及过户时间和交房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最好能跟违约金条款相衔接。在有连环购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审慎的签订连环购房或者说其他交易连带交易的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现无奈签订的情况下也一定要如实的告知买房人情况,起到告知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要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及时止损。
夏女士是在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房产买卖合同是在2018年的8月19日签订的,也就是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作为购买夏女士房产的买家并不知道夏女士后续还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说从买房人的角度来讲,他是不能够预见到自己的逾期付款行为或逾期过户行为,会给夏女士的另外一个交易产生损失或影响。作为夏女士首先要对自己的损失来进行举证,证明两个合同的因果关系,我个人觉得两个合同的因果关系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夏女士所主张的由买房人赔偿连带损失,会有一定风险。
夏女士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有法律效益的,万分之五的利益也是在合理范围内。关于逾期过户的主张,需要夏女士搜集买方不配合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主张其违约。
嘉宾支招
听完夏女士的陈述赵可老师认为,主要是因为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夏女士跟买房人产生了多次不愉快的经历而导致对买房者产生不满的情绪。所以即使是在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已经交付完成的情况下,还是坚持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劝一下夏女士,既然房屋买卖的事情已经完成,钱也已经交付,也已经完成过户,双方还应以和为贵。
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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