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4:18:13来源:法律常识
问:上海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亲生手足,离世后留下了大笔遗产。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自己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于是堂妹将另两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自身无需三人提供经济支持,故均不存在供养。虽曾身患癌症,但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都属于一般亲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张老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小新律师:老人的姑姑、表弟、堂妹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老人也没有遗产继承的遗嘱,三人想要获得遗产,只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最终查明,在经济供养上,张老伯生前自身经济较好,不需要其他人的支持,三个亲戚也没有支持过的行为。在生活照料上,张老伯一直能够独立生活,在社区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可以自理。堂妹和姑姑所说的照顾是张老伯中年的时候,而且照料的情况不多。表弟的照顾主要是张老伯住在他家楼下几个月的时间,张老伯为此还给了他相应的补贴。在精神抚慰上,三个亲戚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因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