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0:13:12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下《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已经核准报废的。
以上四种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旧城区改建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应该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的第58条规定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谁有权收回?在什么情形下收回?收回了以后应该怎么办?
比如行政机关大楼的建设,进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可以收回的。企业在具体的生活实践过程中,以及生产实践过程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要对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应不应该收回?有几方面的判断准则:
首先,收回土地使用权作出决定的单位是否是有相关的权限?是不是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来作出这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其次,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是因为旧城改建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是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公布的关于产权保护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海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行政机关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对于什么是适当补偿,也有一些表述。在该案例中提到,适当补偿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这种补偿并不是一种成本价的标准,而是市场价值,但是,如果当地县主管部门给的补偿只是土地成本价值补偿,这很显然和当前的对于适当补偿理解和典型案例里确定的原则是不相符的。
土地收回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补偿?应该按照上文所说的原则去审查,当然还要考虑程序性的问题,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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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