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0:56:19来源:法律常识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类型
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方)将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出售给社会,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和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近几年房产销售市场火爆,随之产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要准备商品房销售合同、支付证明。卖方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
三、被告能从什么角度进行抗辩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定义
1.被告可以辩称,买于买方错误地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解释和承诺视为合同内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内容,因此没有履行义务。
2.被告可以辩称,其对房屋的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的确定没有重大影响,不是要约,因此不是合同的内容。
(二)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
被告可以辩称不恶意与第三方串通,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因此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有效,只在原告损失范围内赔偿。
四、司法裁判的观点
法院认为,区分卖方对商品房的解释和承诺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要约,然后构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卖方的说明和承诺是否符合具体要求;
2.卖方的说明和承诺是否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3.卖方的说明和承诺是否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二)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商品房房地产产权的所有权,由先完成商品房交付(房地产登记)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房地产产权,卖方应赔偿另一买受人的损失。
但也有例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买方要求确认卖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