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1:42:5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以能动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发布“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通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我们注意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发布的相关数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2017年至2021年分别8215、10163、14114、22706、27851件。逐年增加的案件数令人震惊,由此表明,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任重道远。
为此找到以前接受采访的一篇文章,梳理两年来,我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取得了较大成绩。原文中的一些问题和建议在新未保两法和刑法修正案(11)中得到采纳,比如关于强制报告制度、防止二次伤害、加强心理疏导、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等,但有些问题还需要继续推动加强立法和相关制度、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能力建设等。
采访主题:儿童防性侵保护现状与相关建议
采访时间:2020年7月2日
采访对象:李春生律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政协委员。
采访背景:2020年5月28日,由宋庆龄基金会和律新社共同发起主办的未成年人性侵维权研讨会暨中国儿童防性侵指南图书出版公益出版项目启动会。研讨会线上和线下嘉宾都谈到了未成年防性侵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中国儿童防性侵指南》图书目前正式启动编写,故律新社希望对与会嘉宾进行一次单独专访。
采访实录
Q: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整体呈现哪些特点?
A:2020年5月18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据该基金会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熟人作案超七成,甚至有爷爷、父亲等家庭成员作案。性侵者多次作案比例过半,持续作案最长达22年。这种现象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2、学校、培训中心等儿童活动场所是性侵儿童案件高发场地。儿童密集活动的场所虽然是儿童的临时监护场所,但也是性侵案高发地,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儿童加强防范自护教育。
3、经济实力巨大的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管等恣意性侵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不时曝出,社会影响大,刺痛民众神经,引发社会极大不满。
Q:目前未成年人频发被性侵的原因有哪些?
A: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22个月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平均每天49人,触目惊心的数据令人愤怒且悲痛。
未成年人频遭性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打击力度不大,起不到震慑作用。王振华案被判徒刑5年,民众普遍认为判得太轻;鲍某性侵养女案至今被撤案又立案后没有下文;甘肃庆阳老师猥亵女生案被不起诉的案件并非个例。
2、未成年人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弱。家长在孩子面前“谈性色变”,导致恶魔伸出魔爪时,未成年人应对性犯罪的意识、能力不足。
3、家庭保护缺位,监护人防范意识不强。比如王振华猥亵案中,被害女童的妈妈将女儿交给朋友周某某,以为周某某带女儿去上海迪士尼玩,没成想这个周某某竟然把女儿带到酒店供王某猥亵!
4、学校和社会在性教育方面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机制和包容的氛围。
Q:性侵维权的难点有哪些?
A:性侵案件往往是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一类案件,主要难在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特别是一对一的情况,使得此类案件主要是言词证据,定性难度大。很多未成年人被侵犯后,往往未能第一时间报警:有些是受到加害者威胁;有些是因为孩子羞于启齿;有些是因孩子太小,根本不具备报案能力,甚至都意识不到自己被侵犯;有些则是因父母怕丢人,不愿意报警。总之,不能第一时间报警,无法收集到第一手证据。而未成年人自己往往也不具备证据保全意识,无法自行收集、提供相关证据,势必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风险。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强奸罪证据不足,按猥亵儿童罪处理的案例不在少数。
Q:目前司法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
A: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容易遭受性侵害
我国司法保护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强奸和猥亵等性侵儿童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此类案件中不少受到性侵的儿童或家长忍气吞声,不去报案;有的即使报案了,也会因为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2、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如办案民警多次询问受害人、多次对身体进行鉴定,检察官、法官多次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就不得不多次回忆受侵害的屈辱过程;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都会导致有些嫌疑人不能被追究。甘肃庆阳老师猥亵女生案被不起诉的案件并非个例。
3、民事赔偿标准过低,没有设立精神损害赔偿金制度。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只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几十至几百元,甚至还难以执行;现有法律不支持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致使这类案件难以用经济方式处罚被告人。
Q:未成年人防性侵对策与建议有哪些?(即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弥补),这方面湖北有哪些经验,形成怎样机制?能否详细谈一下。
A: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要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1、完善立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实行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行业的从业限制;对累犯明确规定进行化学阉割,再返社会时须佩戴电子追踪设备;同时向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2、落实“零容忍”规定,建设安全校园。国务院2017《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可明确规定: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教师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调离教育系统;学校开设性教育课程,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增加包括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学校内部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相关机制。对未成年人加强性教育宣传,提高自护教育能力。
3、全面建立和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使未成年被害人可以得到及时救助和帮助。
4、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发展,有效保护和关爱受害儿童。如果没有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很难获得帮助和有效维权。因此,建议通过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专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预防性侵案件发生。
Q:对目前未成年人性侵讨论的精神损害赔偿,您怎么看?相关法律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改?
A: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91条作出专门规定,就性侵案件未成年人建立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即从受害人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在这三年内均可提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这一规定为被害儿童民事权益的维护充分打开了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大门,从制度上有效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我国在刑事立法中要进行改变,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未成年人受损害程度,甚至可以判处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Q:对这次王振华案件,能否请您谈一下看法?
A:超级富豪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被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案犯周燕芬被判有期徒刑4年。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甚至不满,民众普遍认为判得太轻,无法达到惩治犯罪、震慑他人的作用。有评论认为,有钱可以雇佣皮条客寻找幼女供其淫乐,有钱可以雇佣最好的律师为其开脱罪名,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如何震慑富豪性侵儿童犯罪?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学习域外经验,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裁定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特殊赔偿制度。
为此建议:我国从立法上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可按被告净资产的30%进行赔偿,以惩治、威慑富豪恣意性侵儿童犯罪。惩罚性损害赔偿集补偿、惩罚、威慑、遏制、教育等功能于一身,对于纠正恶意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要根据罪犯的经济状况、主观故意、恶意、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超过社会容忍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情节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像王振华这种恣意买春性侵儿童的富豪,要在经济利益上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经济方法遏制性侵儿童犯罪,坚决斩断性侵儿童的黑色产业链。
Q:能否详细谈一起您办理的典型性侵案例,从被害人如何维权求助到您作为律师是怎样介入的,和审判中的争议点。
A: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孙爷爷,儿子儿媳常年在外打工,五岁孙女随孙爷爷老两口共同生活。2018年7月份儿媳发现女儿有异样,但是很遗憾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直到2019年5月底,儿媳才确定孩子被人性侵,于是决定马上报案。
2018年6月6日下午,孙爷爷求助电视台维权,电视台记者联系熟悉的律师,该律师知晓我是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向我讲明情况,我当即决定受理并提供帮助。随即发动省律协未保会律师,12小时内快速组成法律援助小组,24小时内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答疑解惑。
我在未保律师群内征集在刑事领域中业务水平较强的、办理过未成年案件的女律师,并建立维权微信群,5名委员积极报名,当天下午便成立了“严幼案未保维权小组”,当即分工了解案情、查阅资料、研究维权方案。与孩子爷爷联系约定见面时间, 维权小组杨艳律师与3名未保委员律师于2019年6月7日上午,在律师事务所与孙爷爷和孩子妈妈见面,详细了解案情后为其介绍相关法律规定、解答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及法律援助方案,结合孙爷爷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制定整套法援计划及幼女心理辅导方案。家属从心理上和法律上均非常满意和感谢,并当即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维权团队律师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情况;在检察起诉阶段申请司法救助帮助小孩进行体检和提供心理辅导;审判阶段小孩母亲因家庭原因和身体原因失联,致无法开庭,审判法官邀请律师一同去湖北恩施农村寻找,以便能够开庭。因为没有孩子看病等直接损失的票据,小孩母亲放弃附带民事诉讼,为此律师不必参与开庭。但小孩母亲在书面材料上特别感谢团队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和细心指导。
该案审判中的争议点还是证据问题,小孩最初对母亲的表述表明有生殖器接触,但后来有关人员取证反复询问时,小孩问烦了,言词反复,不予配合。被告人最初承认用手接触小孩阴部,否认生殖器接触,在检察阶段也认罪认罚,但后来又否认猥亵,法院开庭最终按被告人最初的供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此案的教训就是办案机关最初未能一次性固定证据,致使强奸罪证据不足,只能按猥亵儿童罪处理;同时孩子多次被询问,造成二次伤害。
后续我联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的小额爱心基金,为小孩办理捐助手续,最后获得2000元资助,小孩母亲感激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