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处理规定最新,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一定免责吗吗

时间:2022-09-30 11:15:10来源:法律常识

薛某某在开车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易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状态,同时报警并表示配合事故处理,后薛某某因有急事离开现场,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在易某某索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为由不同意理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向投保人薛某某送达并说明了“免责”条款,同时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报警并表示配合等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驶离”或者“逃逸”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急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与南水关胡同交叉口,薛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而此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易某某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因为避闪不及,易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右侧与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左后侧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易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薛某某急忙下车查看易某某的状态,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

薛某某称,在询问并确认易某某意识清醒,经易某某同意后,薛某某现场报警并表示配合事故处理,然而由于有急事要处理,薛某某并未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易某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交警随即联系薛某某,薛某某配合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并于当晚赶往救治易某某的医院,看望易某某并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城大队认定,薛某某为同等责任,易某某为同等责任。薛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易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较大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易某某将薛某某及薛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薛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责任的承担,薛某某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薛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了现场,按照2014年版本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出示了2014年版本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24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薛某某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进行事故认定,没有造成扩大损失,不构成保险公司据以免责的“驶离现场”;此外,离开现场即免责的保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并履行解释说明义务。

面对争议,主审法官当庭点击保险公司提供的送达链接,显示内容为2020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在该版本条款中,并未约定“驶离”现场免责,而是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显然,基于新版本,保险公司要承担的保险责任更重。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技术革新覆盖的原因导致链接对应内容发生了变化,薛某某当初收到的实为2014年版本的保险责任条款。

"驶离免责”应谨慎认定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保险公司是否向薛某某送达并说明了免责条款;二、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据以免责的“驶离现场”。

关于争议焦点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为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薛某某送达了2014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然而根据当庭勘验,保险公司主张的短信通知中的链接对应的为2020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虽然在薛某某投保时该新条款尚未出台,但现有证据仍然无法证明在投保时薛某某收到了2014年版本的保险示范条款。从另一个角度,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没有证据证明提供了何版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人责任更重的2020版本。关于争议焦点二,薛某某是否构成“驶离现场”,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生活逻辑综合认定。该条款系针对驾驶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即对通常理解的“逃逸”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不宜将其片面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免除。在具体案件中仍然要考察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行为和内心状态。本案中,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在事后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并为易某某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看出其虽然在事故发生之后离开现场,但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易某某亦未因其离开产生二次伤害等扩大损失。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的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某某各类费用共计67万余元,薛某某赔偿易某某鉴定费2675元。

首要实施救助,做好现场保护

“驶离免责”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常见抗辩理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驶离”,既要考察肇事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亦要考察肇事方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只有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驶离”或“逃逸”行为。

肇事者、受伤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同法益的冲突与衡量,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中的“驶离免责”促使肇事方保护现场,减少损失。但在交通事故中,首要补救的是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驶离”过于宽泛的认定必然造成伤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更好地保护事故现场、避免损失扩大,肇事者仍然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对伤者进行救助,承担应尽的责任,减少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尽可能避免离开现场造成损失扩大。同时,应坚决避免出现恶意驶离、逃逸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车主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理赔和免责的相关条件。保险公司也应该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保险购买者对条款充分理解。

转自:民商事审判实务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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