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6:44: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77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董向阳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油坝乡张祠村长春组15号
身份证号:3408241971****0853
立案时间:2020-01-1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董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823.37元,欠息659.78元(自2019年6月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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