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7:26:5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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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程某某系原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在合肥某某新城项目工作的员工,程某某的家在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附近的小区。2017年3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程某某在长江西路××回民街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
▼程某某之子丁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高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请求认定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高新劳动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程某某所在的单位安徽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安徽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复议处理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高新区劳动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合肥市人社局作出的合人社复决行政复议决定书。
★争议焦点★
员工私自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时间?在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属于工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16点40分左右,根据所在公司提供的单位劳动记录管理制度等证据,参照正常的公司上下班时间,程某某属提前离岗,该行为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认定程某某为工伤的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合肥高新区劳动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经历了二审与高级法院再审,程某某的工伤认定诉求均没有达到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1行终608号、(2020)皖行申703号
★实务分析★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为何不能成功认定为工伤?
当今交通发达以及经济水平普遍提高,员工由于居住的地方与上班地方,往往都有一段距离,短则几公里长则数十公里,员工上下班有的选择驾车,有的选择骑行,这样一来日长天久就难免遭遇交通事故,那么为什么在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时,且不是伤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却仍然不能成功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为什么呢?
对于员工在上下班路上受伤申请工伤,合肥律师刘志汉给予以下要点分析,请大家参考: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否能成功主要取决于“上下班途中”所要考虑的三个要素:
第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也就是说在途经路线目的是为了去上班或者下班回到自己生活居住的地方,如果途经路线目的是为了去看朋友、逛街等,这就不相符了。
第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也就是说从居住地出发时间、从所在单位出发的时间以及经过的地点时间,是否符合常理,比如说单位早上八点上班,正常途中时间需要半小时,你却6点从居住地出发,中途办私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这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常的上班途中的时间。
第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也就是上下班路线不可能舍近求远,方便易行的路线不走,却无故绕道而行,这也可能不被认定,就像前述案例那种。因此,如若超出上述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