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0:01:01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的执业规范中,律师不能对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索要工资的、所要伤残赔偿金的、人身损害、及有关赡养费、抚养费等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
那什么是风险代理?就是律师费与案件结果相联系的代理,是风险代理。
客户非常希望风险代理,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客户,非常希望风险代理。因为他不用先交给律师代理费,有些法院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办理案件的费用也由代理律师来承担,委托人在案件有结果后,按照一定比例双方分成就可以了。
律师通过风险代理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
那么既然是委托人及律师均喜欢风险代理,而律师行业为何又不准律师进行规定类别案件的风险代理呢?因为这类案件律师存在巨大的风险 ,律师与委托人今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多,律师行业会面临着负面形象非常多。
人在巨大经济利益诱惑面前,有几个人能够守住底线?有几个人能信守承诺?
我就见过一名船员受伤了,委托一名律师代理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这位律师给船员垫付了诉讼费鉴定费共计一万六千元 ,赔偿款到手后,船员再去告律师风险代理违法,不但律师风险代理费没有得到一分钱,还白搭进去一万六千元的垫付款,还被行业给了个处分。他呀,是永远也不会再进行风险代理了。
有些弱势群体的案件,他们原来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作为律师的感觉到非常不公平。这些弱势群体,得到钱后,又要反悔,过来在委托律师的办理,律师们就很高兴地接受这样的案件。你们是否会记得他们与对方反悔过?他也同样可以与代理律师反悔的。律师千万不能被他们的可怜相所蒙蔽,他们应当是没有诚信可言的。
律师不要具有同情心,一定需要理智。如果律师有了恻隐之心,到最后倒霉的会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