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3:05: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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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和方式是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若安置补偿方式不合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通过法律途径被撤销,维护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渡船桥村民,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渡船桥有合法房屋,其房屋因“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被征收。
根据海宁市许村镇政府发布的《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嘉兴部分)涉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安置方式、安置标准进行规定。
一、安置补偿方式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安置方式和标准中安置地点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5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农村自建房安置属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一种方式,在村内仍然有空余的地基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方便了村民的的生产、生活,加强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合作,巩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果。
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其他三个组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因同一“许村镇新农村房屋搬迁”项目被征收,在许村镇人民政府与红星组村民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条款写明:安置点位于许村镇前进村红星组,即许村镇村内。
被拆迁户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龙河组,与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位于同一村即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被拆迁户的安置地点位于许村镇前进村外,在村内仍然有空闲安置地。
作为同一村村民,即使因为不同项目被开发,享受的安置待遇应当等同,这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安置点规划的规定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案中,在海宁市许村镇政府发布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写明 “每户建筑占地面积118平方米,占地3层,以两户连体自建模式建造。” 而其他三组在红星组、红卫组、跃进组在“许村镇新农村房屋搬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写明“安置地点位于许村镇本村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118平方米,层数为5+1,以两户连体自建模式建造。”
同为一个村的村民,却享受不同的安置补偿待遇。安置地点在本村外,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便利;占地仅为3层,不利于保证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征收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布安置补偿方案主体。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案中,海宁市许村镇政府是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布主体。根据规定,海宁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海宁市许村镇政府无权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
三、在收拆迁过程中适用的拆迁安置的文件没有公布
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发布土地征收相关文件的义务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悉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合理方法,更能在宏观上减少征地矛盾、缓解征收土地产生的社会资源分配冲突。
在本案中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写明:“本方案为涉及的拆迁户认定、拆迁安置人口认定、特殊情形安置等事项,参照《许村镇人民政府关于<许村镇农村集体土地新农村搬迁高层公寓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被征收人至今未见相关文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悉权。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较少,留给被拆迁人的选择性太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在“京杭运河浙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杭州段(新开挖航道段嘉兴部分)”项目征收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机构较少,留给被拆迁人的选择性太小。各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等信息不明确、选择时间制约刘两个工作日时间,无法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参与权、表达权。
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我们主要从发布主体、方案中依据的相关文件是否存在、补偿标准是否有利于被证人生产、生活来判断。如果征地补偿安置不合法、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