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3:37:35来源:法律常识
各区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12月26日印发,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局修订后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化“放管服”工作,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如下事项涉及材料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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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有关事项涉及材料
1.将《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四)申请实习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存放(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书面承诺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调整为:“(四)申请实习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存放的书面承诺(或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将第九条第一款“(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卡)复印件。” 调整为:“(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交居住本市的书面承诺。”
2.将《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有关事项涉及材料
1.将《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需另附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将第六条“(六)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调整为:“(六)申请人人事档案关系存放的书面承诺(或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2.将《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第七条“(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需另附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 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将第七条“(六)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调整为:“(六)申请人人事档案关系存放的书面承诺(或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实施时间
未调整事项按照《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现行要求执行。
上述调整事项涉及材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