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2:11:4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张春律师@张春刑辩律师
这个问题张律师经常被问到,问这个问题,主要家属存在以下疑问。
家属疑惑一:“公安给我讲,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现在是侦查阶段,请律师也没有用,到检察院辩护才有用”
家属疑惑二:“朋友告诉我,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才效果,因为案件最终是由法院判决。”
以上说法在刑事案件中不在少数,而相信了这些说法的当事人往往错失了许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后悔莫及。
律师的辩护贯穿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张律师认为对于经济犯罪类型的案件是非常有必要请律师的,因为经济犯罪与暴力类犯罪不一样。
在一些案件中,各个办案单位甚至是本单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都是不一致的。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机关关系不大,主要由法院决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情况,法院的案件非常多,但是办案人员比较少,而且这类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到了开庭的时候,法院才会听取检察机关(控方)、辩护人/被告人(辩方)的意见,并归纳调查案件的重点事实。
此时,检察官所控诉的罪名是否准确,是会影响法官的判断的。那么律师在公安阶段与检察院阶段和承办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换彼此的法律意见,是会对后期的庭审活动有很大帮助的,此种辩护方法也是刑事界提倡的有效辩护前置做法。
特别是对于诈骗案件,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界限并不十分明显,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可以通过在案证据推定其“明知”,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这时律师介入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就成为办案人员研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安在侦查阶段,负责收集证据,虽然说公安没有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权利,但法院据以定罪的证据则是来源于公安(本文不讨论自诉案件、监察委办理的案件)。
由于我国的法治不断的在提升,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也越来越多,办案单位对于律师的意见越来越重视了,因此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及时介入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
举例说:网络诈骗案件,小李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某币网账户并绑定个人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使用,面对公安的讯问“是否注册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使用”,嫌疑人一般回答是“是的”。
实际上,小李不认识刘某某诈骗团伙成员,无直接或间接交往,注册某币网账户并未明言或暗示用途。这个时候作为律师,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提供了银行卡,但客观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李知道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无罪的、罪轻的情节做铺垫。
再举例说:C某作为技术软件开发的负责人,被以网络期货类诈骗罪立案侦查,面对公安的讯问“是否对于汇率修改功能的设计和分配”,此时C某这类人通常会回答“是的”。
但实际上,其在软件开发中负责系统整体框架的构建,侧重于系统稳定性,而被诈骗人员Y某所利用的汇率修改功能则由技术人员李某某编写完成,且以上工作内容在C某进入公司就职前已经确定,那么该类情况C某就不构成犯罪了。此时作为律师就要提醒当事人,即使办案人员没有问到该类情节,也要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予以陈述,而不是一问只是一答。
就以诈骗罪与帮信罪进行举例,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务中,部分法院对于帮助诈骗的行为是以较轻的帮信罪定罪处罚的,但部分法院则以诈骗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两个罪名不一样,最终的量刑结果也不一样。
张律师就曾经办理过以诈骗罪立案的,张律师介入后,以帮信罪批捕的时候是以诈骗罪批捕的。
张律师也曾遇到过以帮信罪立案的,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
张律师还遇到过一起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是在50万以上,倘若诈骗罪成立,量刑可能就是10年以上。从侦查阶段开始,我们就做定性上的辩护,公安与检察院都认为构成诈骗罪,最终到了法院阶段才将定性改变过来,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期在5年以下。这个案件我相信前面没有大量法律意见的铺垫,倘若到了法院阶段再聘请律师,再改变定性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
在我举的案例中,如果某个阶段家属或者当事人放弃了专业律师介入的环节,所导致的后果可能都是不理想的。
律师在办理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尽快与办案单位沟通是极为重要的“引导”案件的走向是非常重要的。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
综上,案件变更了罪轻以后,张律师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张律师深知:
没请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完成以下工作:核实重要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真伪、是否知晓、个人看法等);核实有无自首或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无法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向侦查机关及当事人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无法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刑事赔偿、和解问题;无法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看是否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无法核实有无记录不实、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无法核查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情况;无法告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具体流程和每个阶段预计的时间。
没请律师,无法就以下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阶段中取证是否合法、有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或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
最后,以上工作能不能顺利进行,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写于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