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9:56:05来源:法律常识
投保单2份。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描述是这样的:“被保险人:资金出借主体(依法成立的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涉及本保险约定承保比例的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其他合法费用之和,为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的1.1倍。”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等信息并不明确,故保险单不能构建起与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涉案借款纠纷问题的关联性,但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却将其解读为“被告就三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以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原告处投保某某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这明显属于虚假陈述、虚构事实。
并,两份投保单当中关于投保方式的描述一致(均在第1页):“本人知晓本保险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投保,并认可保险公司将提供电子保险单。”由此可见,两份投保单的合同形式是数据电文,证据种类应当是电子数据,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应当提供原件及原始载体而未提供,后经验证发现同样是没有借款人一方的电子签名等任何投保行为的痕迹,明显欠缺合法性、真实性。
两份投保单当中可被随意复制粘贴的图片 | |
保护隐私,姓名隐藏 | 保护隐私,姓名隐藏 |
图1 | 图2 |
对图1、图2的说明:真实、可靠、合法的电子签名必定为电子签名人所控制,且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但经过在电脑上打开含有两份保险单的PDF文档→逐个翻阅至投保单落款处手写字体形态的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鼠标箭头放到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中间→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复制图片”栏→将鼠标箭头移至“复制图片”中间→点击左键→尝试随意粘贴等一系列操作验证,发现其中的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纯属可以被任一复制、粘贴的图片,与电子签名的内涵、外延格格不入,例如根本不具备电子签名的可控制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征。
且,投保单是由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一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但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其内容对所谓的投保人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本不能够对其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