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0:11:15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致使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方面出现偏差,检察院不仅存在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包括对非法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和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还包括对相应的物证、书证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进行处理,还有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监督。当发现侦查人员有可能有非法收集证据的问题时,检察院就会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 检察院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程序调查核实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检察院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主要有以下4点规定:
1、自行发现的,应当及时启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受理并审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
----上一级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监督,不仅体现了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功能,而且也体现了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作用。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刑事诉讼能够在司法大道上继续运行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