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1:35:2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
这几年
微博上“手撕渣男”的戏码层出不穷
各种渣男故事堪称
云波诡谲
曲折离奇
总能在社交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
如果“渣男”是公众人物
尚且可以将其“罪行”曝光于网络
那么对于普通女性
遇到“渣男”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难道只能道德谴责吗?
下面小编与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告诉你如何运用法律之剑
“手刃”渣男
小佳与小伟在一个相亲群中相识,小伟多次主动在微信中与小佳相约,并称自己一直是单身。
一来二去,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5.20”当天双方还相约去酒店共度了一个浪漫的夜晚。
不久小佳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可这时她才得知,小伟其实早已结婚,一直以来都在以未婚的身份欺骗她。
小佳得知后痛不欲生,万般无奈之下只能独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之后,小佳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中,小伟以未婚的身份欺骗小佳与其恋爱并发生关系,导致小佳怀孕,并最终造成了流产的后果。小佳的身体受到损害,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小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伟支付小佳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小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流产,或者恋爱期间致使女方怀孕流产后却抛弃女方,给女方人身造成损害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受理。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的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恋爱期间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法律对此并不干涉。但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发生关系,本身就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准则。
明知不可能与女方结婚生子,一旦怀孕必然会导致终止妊娠的后果,给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仍未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放任自己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具有明显过错。
女方出于对男方的信任,与其发展并确定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男方的欺骗行为,与女方发生怀孕流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女方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理应由男方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男方的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及责任大小来确定双方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女方明知可能的损害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亲择偶活动中,应当尽量避免加入不明交友群或结识身份不明的陌生网友。
▲恋爱期间内,女性要爱惜自己的身体,擦亮双眼,慧眼识“渣男”,对一切可能使自己受到伤害的行为要坚决说“不”。
▲如果不幸遇到“渣男”,必要时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他付出应有“代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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