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找故意伤害案律师,广西李如雄案件事实

时间:2023-01-16 23:45:27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李如雄涉黑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广西钟山李如雄等24人涉黑案,两审历时六年,曾经轰动一时。

这起在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自李如雄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到2016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李如雄等24人作出终审判决,耗时近6年时间。

广西李如雄涉黑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此后,李如雄及其家属一直喊冤,并不断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诉。我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以及其他多名刑罚学著名专家也在关于此案的专家论证会上表示,认定李如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犯罪的证据不足。

2017年1月,李如雄向广西高申诉,8个月之后广西高院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近日,李如雄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广西李如雄涉黑案

广西李如雄涉黑案件,案发于2010年,李如雄最早涉嫌的罪名为强迫交易罪,而截至到2011年7月27,经(广西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时,其涉嫌罪名达到九项,分别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等。此外,另有23名涉案被告人被一同公诉。

根据指控,1998年,李如雄在钟山县城先后合法成立“万盛建材公司”、“北路花园物业管理部”、“雄鑫贸易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其黑社会组织成员有的成为其名下企业股东,有的成为企业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使该组织能够借助合法的“外衣”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李如雄黑社会组织成员依仗非法影响力,贿赂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官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占、非法开采矿山,肆意破坏村民山林农田,聚敛了大量钱财。李如雄还与原钟山县刑侦大队大队长、钟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何一敏结拜兄弟,无故殴打、辱骂公安局新任政委;拦截并强行要求执法民警放走涉嫌犯罪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动用关系网化解组织成员罪责。该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期以钟山县城为其主要活动范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已经在钟山当地形成了强大势力和重大影响力,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近年来,该黑社会组织在钟山县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8起,其中,故意伤害案件3起,致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案件1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4起,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虽然这起案件于2011年7月就由检方提起公诉,但出人意料的是,直到2015年12月25日由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整个审理过程竟长达近四年半时间。

历经四年半审理 被判无期徒刑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如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涉及其他罪名的指控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广西高院指定管辖审理后,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如雄涉案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如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20万元。另外23名被告人除一人因患病身亡被裁定终止之外,都获得了相应判处。

李如雄提出上诉后,广西高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以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在本案重一审期间,李如雄家属选择了在网络上公开喊冤,认为李如雄案存在严重超期羁押问题,是一桩非常明显的恶意构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枉法审查起诉和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至今网络上仍旧能够搜索到相关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并未影响到该案之后的审理进程。

2015年10月3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院重一审宣判,这份长达近250页的判决书最终仍旧认定李如雄涉嫌罪名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李如雄再次上诉后,(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开庭审理),但广西高院认为此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而是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

2015年12月25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仍旧判处李如雄无期徒刑,剥脱(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罚金790万元。

学界对判决持不同意见 申诉仍在进行中

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后,在刑法学界也引发了一定的关注。2016年7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受广东深亚太律所苏醒律师委托,本着正确认定李如雄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举办了一场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这份法律意见书,与会专家认为,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如雄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等级严格、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认定李如雄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不足以认定李如雄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尚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因而李如雄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而申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如雄与苏某某之间对于故意伤害胡某某等人主观上存在“授意“、“共谋”,认定李如雄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胡某某等人的关键证据属于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存在难以排除的合理怀疑,需要进一步查明。同时,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导致相关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提请相关司法机关向关键证人苏某某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因而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李如雄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胡某某等人的行为;侦查机关违法设立办案点进行非法取证,取得的非法证据不能被采信,侦查机关未对被控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李如雄做任何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诉讼程序存在瑕疵,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刑讯逼供获取的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因而依据现有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本案中涉嫌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需要有关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并排除非法证据。

与会专家同时表示,希望也相信有关司法机关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我国司法公正和申诉人正当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并认定相关事实,坚持秉公执法、明察秋毫,依法予以判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基于上述法律意见,李如雄向广西高院提出了申诉,然而,广西高院在长达八个多月的审查后,驳回了李如雄的申诉。记者就此事件采访广西高院被拒绝。

目前,李如雄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李如雄和家人目前以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申诉,而到底这起案件最终走向如何,相信法律给出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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