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1:04:4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2执218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余国兵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中心村余小郢组
身份证号:3401231984****0016
立案时间:2021-04-07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余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肥东县旺达宣酒销售部支付货款133288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3元,由被告余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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