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为什么抓人找律师有用吗,监察机关涉嫌调查

时间:2023-01-17 01:39:45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高管违法犯罪,为何由监察委立案调查?

—— 企业刑事合规

刘方勇 刘建清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若松于2017年10月担任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张利用职务便利,向下属经销商索贿300余万元。2020年11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监委对张若松立案调查。2021年1月25日,张若松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若松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问:张若松作为企业高管涉嫌犯罪,为何由监察委立案调查?

【分析】

回力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张若松系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属于监察委立案调查范围。

一、监察委立案调查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企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均可依法调查。

二、回力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回力公司系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而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华谊集团(600623.SH)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即上海回力鞋业为华谊集团全资孙公司,而华谊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58400万股,比例为65.66 %。因此,回力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而张若松系国有公司中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合规建议】

一、国有企业应加强党的领导

实践证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大都是因监管不严,同时自身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通过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党组织对企业管理的监督职能,对于预防国企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是行之有效的。

二、国有企业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在企业管理中推行全域合规管理。其中要特别关注财税管理、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重点部门的合规风险预判,严控企业重点敏感岗位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发生率。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避免企业利益受损的角度,通过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筑牢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的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 ……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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