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5:22:26来源:法律常识
文/石伏龙律师
毒品的危害之大,即使用魔鬼来形容也绝不会过。一旦沾上毒品,轻者名声扫地,重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近年来,经常有明星被新闻媒体曝出吸毒,之后形象一落千丈,人被封杀,演艺事业戛然而止。更多的吸毒者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直至死亡。
毒品危害如此之大,可是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吸毒人员基本上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没有定罪判刑。这是因为,在我国,吸毒被认为是一种自伤行为,直接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类似于“自杀”,对于这种具有危害性的自伤行为,如果没有危害他人和社会,就不需要进行定罪处刑。
偶尔的吸毒行为,一旦被发现,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如果经公安机关或者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吸毒人员一般会被责令进行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吸毒成瘾严重者,会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二年,如果被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即使被解除强制戒毒后,还会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整个戒毒过程非常长,三五年算正常,而且戒毒后复吸率非常高,终生很难摆脱毒瘾。
很多人疑惑,吸毒即然有这么大的危害性,为什么不定罪判刑?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吸毒罪?
本律师可以很明确地说,没有吸毒罪。
虽然没有吸毒罪,但是与吸毒有关的罪名还是比较多。我国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七条,包括10大项罪名。其中与吸毒行为有关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首先,吸毒者需要购买毒品吸食,那么提供毒品的卖家构成贩卖毒品罪无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如果吸毒者“以贩养吸”,转卖、代购、运输毒品给他人,那么就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即使吸毒者只是自己吸食,没有任何买卖给他人的行为,也有可能因吸毒时自己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毒人员往往会有一个损友圈子,这些人会在一起活动。如果为了某种目的,坑人骗人逼迫人拉人下水,利用各种手段致使不吸毒的或者虽然吸毒但是已经戒除的人员吸食毒品,就会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这两个罪名是行为犯,只要实行,即可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与吸毒有关的罪行比较多发,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吸毒人员经常不是一个人单独活动,而是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只要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便利,不管是免费还是收费,就足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相当于变相开设地下烟馆,放任吸毒人员吸毒,扩大了毒品市场的潜在威胁,因此,也是要受到严厉打击的。
除了以上提及的罪名以外,与吸毒有关的还有很多罪名,我国刑法已经织就了一张严密的法网。虽然从表面上看,单纯的吸毒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只要敢吸毒,行为只要逾越法律界线,必定就会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石伏龙律师,合伙人,法学硕士,湖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人和刑事辩护研究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毒品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