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5:24:5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陈与被告孙某生系兄弟关系,其父孙某山生前委托他人代书一份分家协议,内容为:树大分叉,家大分支,经协商孙某陈已成家立业,可以独立安家生活,经研究决定,有老屋四间、门窗俱全给予孙某陈名下为业。因债权债务皆无,经济情况不予分配,恐以后遗忘,特立此字为证。并有多位证人包括被告孙某生于下方签字按手印。其父孙某山病故,原告孙某陈想将协议上分得的房屋变更登记,但被告孙某生拒绝配合,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孙某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委托张少琴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诉求被告遵循分家协议的约定内容,配合原告孙某陈做房屋变更登记。
二、办案思路:
张主任了解清楚案情后,分析并给出方案:虽然分家协议不同于遗嘱,但是这份分家协议是协议人真实意愿达成共识签订的,证人证明也是真实有效的,且被告孙某生已经在分家协议上签字确认,能以分家析产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张主任通过调取被告孙某生名下宅基地的具体登记信息,查到被告孙某生名下的房屋也是在其母亲去世之后变更登记的,而且当时原告孙某陈积极协助被告孙某生完成了房屋变更登记,等到原告孙某陈提出房屋变更时,被告孙某生却变卦,拒绝配合原告孙某陈的变更手续。
三、案例解析:
本案开庭争议焦点:诉讼过程中,被告孙某生答辩称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在其母亲去世后,父亲无权处分母亲一半的遗产,所以主张自己也占有该房屋部分份额。本案中,孙某陈提交的分家协议是于2015年出具的,而几十年前,被告孙某生结婚后,其父孙某山已经把自己的另一套房屋分给了孙某生,2013年原告孙某陈也协助孙某生变更登记;且原告孙某陈在结婚后搬至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兄弟二人已经形成分家事实,该分家协议也符合农村风俗,故涉案房屋应归孙某陈所有。
分家是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的民事制度,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分家内容多样,包括共有分割、财产分配、父母赡养、债务分担等内容。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前提下,应认定分家协议合法,分家协议不仅具有权属的证明效力,而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孙某陈所有,被告孙某生应协助孙某陈办理变更登记
四、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五、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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