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9:36:2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张某(女,50周岁)在合肥某大学做保洁,2021年9月起张某在学校食堂窗口兼职,每日中午工作两小时,时薪15元。2021年11月1日中午张某工作过程中因食堂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张某与食堂承包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该单位辩称张某是临时工,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连张某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都拒不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后张某找到我所叶彭燕律师,叶律师分析后建议张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以获得赔偿。后张某委托叶律师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张某摔倒受伤成功获得工伤认定。
律师分析:
1、张某作为“临时工”,能否与食堂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所谓“临时工”一般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张某每日中午工作两小时,且以小时计酬,属于典型的非全日制用工。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仍然可以与食堂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及《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食堂承包单位未给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故因由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张某受伤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为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张某属于农村户口,且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故张某属于进城务工农民,最终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启示:
遇到临时工受伤事件,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商处理。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除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之外,还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最低10级伤残计算约9万元余元),损失更巨大。
作者:叶彭燕
审核:程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