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2:11:04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王某驾驶的货车从后面剐蹭致死。交警事故认定王某因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系无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拒赔理由为张某系无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死,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事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否成立呢?
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及死亡后果的直接的、必然、决定性的原因,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根据保险条款第 六 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 承担 给付保险金 的 责任:....... 4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从该保险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只有免责事由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才可主张拒赔。即免责事由与身故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性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才符合免赔情形。结合本案,要想达到免赔情形,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及死亡后果的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赔。
而本案造成投保人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并非是无证驾驶电动车,而是王某驾驶的货车的剐蹭(事故认定书认定厢式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是事故及死亡后果发生的直接、决定性的原因时,保险公司才免赔。该事故中交警认定货车的司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可以得出,导致事故及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的、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箱式货车的剐蹭并非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电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在该事故中,只是次要的违法情节,该单独违法情节并未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不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造成身故后果的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