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看到小孩死亡,老人骑电动车被撞,老人判主责

时间:2022-09-28 13:47: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山东高法

电动车作为常见的交通工具,

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和农村地区。

虽然行驶速度相对其他机动车要慢,

但稍有不慎仍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搭乘同伴撞倒老人致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周岁)驾驶自家电动自行车前往小勇(15周岁)家玩。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电动自行车的钥匙,便驾驶并搭乘小浩出了门。途中,碰撞到行人杨奶奶,造成杨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杨奶奶经治疗无效后死亡,花费医疗费共计18.38万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死亡原因应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因杨奶奶家人与小勇及其监护人就赔偿款协商不一致,遂引发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小勇父亲申请追加小浩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撞到路边行人杨奶奶,致其受伤并死亡的事故,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杨奶奶被撞受伤致死系被告小勇驾驶行为所致,杨奶奶之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小勇的驾驶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勇未满16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于违规行为,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显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勇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故小勇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被告小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被告小浩从家中驾驶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时小浩未阻止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还将该车钥匙交与小勇,小浩的先期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发生事故时,小浩为14周岁,违规搭乘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故小浩在该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小浩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车辆管理,导致小浩违规骑车、违规搭乘。被告小浩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其父母承担。

经认定,杨奶奶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综合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小勇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小浩及其父母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了小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浩在事故中无责任,小浩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证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勇、小浩虽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对出行方式、出行时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够作出合理选择,对于常见的、一般性交通法律法规应当知悉。小勇、小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子女日常出行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管理、提示和注意义务。

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

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

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

尽管有真实案例作为“前车之鉴”,

但仍有不少家长和孩子抱着侥幸心理,

忽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危险。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危险系数高

1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但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2

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出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等违规行为。

3

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车速度较快,甚至伴随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如追逐打闹、比赛超车、玩漂移等,大大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系数。

4

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心理、生理素质不够成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方式。

暑假期间,

请监护人照看好孩子,

不要让悲剧发生在您身边!

作者:宋红燕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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