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8:35:0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张某某于2008年12月1日订立《劳动合同书》。2021年6月21日某银行向张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某于2021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某银行作出的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刑事案件尚未完结。
【案件焦点】
劳动者被取保候审,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其劳动纪律,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被上诉人违反其单位的何种规章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其单位有权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截至二审审理期间,并无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应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上诉人虽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但并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亦无约定,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张某某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银行并未举证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张某某违反了哪一条规章制度,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张某某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张某某虽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但并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涉嫌犯罪”、“取保候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亦无约定。截至二审审理期间,并无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应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某银行主张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