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4:07:01来源:法律常识
1、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4日,张雪娇作为出卖方(甲方)、胡晓宇作为买受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3747),合同第二条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该套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415000.00元;定金条款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此定金可转为购房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第一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乙方中途违约,则由违约方按甲方违约定金双倍退回,买方个人原因不买定金不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张雪娇所有的案涉房屋于2019年1月4日设定抵押权,现在抵押期间抵押权未注销。后胡晓宇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定金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日常商务往来时要注意定金罚则的适用,并且书写准确。一定要写“定金”,不能写其他“订金”,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索回。并且,还要在适用时注意如下两点:
(1)定金适用期限。
定金罚则一般也会有适用期限,在合同中会有表述,如转化为货款或购房款等,故在发生纠纷时,要注意是否还是“定金”性质。
(2)定金不能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其他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只能承担一种违约责任,所以说,在此情况下,作为守约方可以择优选择违约责任,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要求返还定金,并同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较重的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