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8:48:05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屡见不鲜,欠钱不还的纠纷也多如牛毛,一旦纠纷出现,出借人可以直接出门左转,走进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其还债。然而,当借贷行为已越过意思自治的边界,落入刑事犯罪的管辖,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路上便出现一个绊脚石,若想要回借出去的钱,出借人需要绕道而行,迂回前进,抓住担保人这个突破口。
借款人被认定为犯罪,出借人尚未提起民事诉讼
一旦借款人向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被认为涉嫌刑事犯罪——最常见的为非法集资,进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或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则出借人以相同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的大门暂时被关闭,法院对该类民事案件一律不予受理,而会优先将材料移送至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简言之,起诉债务人的民事救济途径暂时让道于刑事审判程序。
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借款人被认定涉嫌犯罪
即使出借人快人一步,在借款人被认定为犯罪之前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法官在审理案件途中一旦发现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便会立马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民事救济流程仍会遇上阻碍,避免不了中途流产的结局。
要理解上述障碍的出现原因,绕不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专有概念——先刑后民。
当同一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为彰显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打击犯罪、平等保护所有受害人,司法系统会选择暂时搁置民事纠纷,而优先解决刑事案件,在刑事程序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或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解决民事争议。
当借钱之人触犯刑法,债主在直接起诉债务人这条道上无计可施时,能否迂回前进,转而要求担保人履行还债的义务?
民间借贷涉嫌犯罪时,担保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反对起诉担保人的论调如下:一旦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借款合同因涉嫌犯罪而无效,由于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因此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丧失基础。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即使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也不当然无效,借贷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对担保人责任的认定。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基础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如同釜底抽薪一般,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人就无法把借款合同当作免负责任的盾牌,只要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担保合同当属有效,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职责,逃避不了替债务人还钱的命运。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某日,刘克胜与赵学军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克胜分期分批向赵学军借款,同日,赵明伍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为刘克胜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之后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刘克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债权人赵学军也就涉案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刘克胜未能还清剩余借款,债权人赵学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赵明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克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院遂裁定驳回赵学军的起诉。
赵学军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亦即借款人涉嫌犯罪而进入刑事程序,并不影响出借人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7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8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3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夏碧莹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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