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9:12:57来源:法律常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包含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普遍有中间介绍人的存在。这些中间介绍人或是贸易企业,或是自然人个人,或亲自参与到过票、变票,或仅是牵线搭桥。在案发之前,部分中间介绍人认为自己在虚开专票交易链条中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获得利益少,刑事责任风险低,案发后才发现自己将身陷囹圄,慌乱求助。
现行法律中,均无一例外明确“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介绍虚开的判例
①(2019)冀06刑终91号田宾、刘庆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年11月,白水平让杨某与刘庆龙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刘庆龙遂建立自己与杨某、田宾三人在内的微信群,由杨某与田宾商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白水平通过冯正义向田宾支付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款。
2017年11月28日,田宾通过他人联系到从上海浒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价税合计34987491.8元,税款5083652.56元,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海嘉定区交给了白水平。白水平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他人后被余姚市的余姚中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认证相符。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宾、刘庆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冯正义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被告人田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仟元;被告人刘庆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冯正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②(2016)浙03刑终1758号朱隆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年6月份,孙建妙经营的永嘉县万长鞋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隆芳介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济南澎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取得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3500元,骗取税款人民币7751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隆芳在没有发生直接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朱隆芳介绍此项虚开业务不但未从中赚钱,反之,为了形成资金流,还自己出钱为孙建妙垫付了部分资金。但因法律已明确将“介绍他人虚开”列为四种虚开发票行为之一,所以朱隆芳的介绍行为虽未获利,也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及风险防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位列发票类犯罪第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涉税犯罪中排名第一的犯罪。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以直接抵扣税款的特殊作用,大大刺激了行为人以此牟取暴利的犯罪欲望,使得增值税犯罪成为涉税犯罪中犯罪率最高的税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五万元即入罪,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往往都比较高,少则几万元,高则上百万、上千万,这意味着一涉嫌虚开基本都会构成犯罪。
介绍虚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与虚开方虚开税款数额一致。本罪的入罪标准并不以介绍人的获利金额为参考,无论取得的“好处费”、“咨询费”是多是少,哪怕分文未收,也能定罪。
虚开专票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税收监管秩序,刑法打击力度大,量刑重,犯罪成本高。因此,介绍人千万不能麻痹大意,即便作为中间介绍人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忽视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