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19:28:44来源:法律常识
【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数额,取保后又被逮捕(一)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引言】
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涉案人数27人,涉案金额570余万,案件如果“顺利”往下推直至判决的话,那么该案就会有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律师团队经过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后一致认为该案是无罪的,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来,案件最终在检察院阶段被阻击了,林某某等人被检察院不起诉(即无罪)。
原本我们团队在9月初就收到林某某《不起诉决定书》,一直忙于其他案件,没有整理,很多当事人及家属也对这个案件的结果很好奇同时对刑事案件比较迷茫,问的人较多,我们每次都要重复一遍费时费力,为了更能客观的呈现刑事案件的原貌,便于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我们的工作模式。在经过林某某的同意后,我们团队也多次商讨,我们决定将案件脱敏处理后,以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将案件的办案过程无偿的分享给大家。
案件涵盖了很多法律知识,具有比较专业的普法作用,一个篇幅无法涵盖,我们将以系列文的形式进行分享。从案件开始咨询、委托、办案直至案件结束,本文只记录案件咨询的过程,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
又为了更好的呈现案件,我们先把不起诉的结果放在前面(因为之前张律师发出来,居然有人认为是p图的,这个想法比较可笑,这种文书律师是不可能制作的,这是知法犯法。
【正文】
2020年10月24日晚上,林某某(涉嫌诈骗罪,取保状态)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我,加了我的微信,在这之前他咨询了多名律师。我们有保留原始记录的习惯,故,即使是很多年之前的聊天记录大多都是保留的。
添加微信后,无外乎林某某和各位迫切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一样,刚开始都是问收费标准,但是我们团队有个惯例,在不了解案件的情况下,以及当事人没有做咨询的情况下,通常我们是不会报价的,原因有:
其一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工作量自然不一样;
其二当事人对刑事案件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后再谈委托这是对自己案件的负责,当事人在听完律师分析案件或者介绍完刑事案件的流程后再做决定,也是一个双向的选择,也能看律师对案件的专业程度;
其三,每个律师的收费标准不一样,不能仅仅去对比价格。
而是应当从律师分专业角度出发再去谈委托,实际上这个性价比更高,律师的专业程度又可以通过面谈或者电话沟通或者曾经办理的案件以及写过的文章等等呈现出来,毕竟刑事案件是关乎生命/自由的,我们更希望当事人考虑清楚再委托,亦可以说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是这样告诉林某某的。
以下还原咨询的过程:
林某某:张律师,您好!如果是外地的案件您那边是怎么收费的。
张春律师:我们承接全国各地的疑难复杂案件,可将案件的情况先发给我看一下,我们先做个付费咨询。
(律师不是客服,咨询付费也是有相关规定的,试想一下,我们律师要面对很多当事人,如果每个人都要来占用律师的时间,那么律师是无法工作的,而且专业律师就是靠专业吃饭的,因此,我们团队是不接受免费咨询的。)
林某某:2019年12月31日我入职了一家做国际期货外汇的公司,入职前我自己核实过这个公司所代理的平台的fca牌照,前期培训和正式入职后的过程中公司一直告诉我们的是不要欺骗客户,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们平台的正规性,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今年7月底有一个客户亏损了报案,我们全被抓了,警察定的是诈骗罪,现在我们是37天检察院没批捕被取保的,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能被定为诈骗吗?我一开始入职培训的时候我也担心这个公司会有问题,我偷偷拿了我姐姐的身份信息用公司提供的链接入金在操作出金,出入金是正常的,而且fca官网的牌照是对的上的。
(为什么要了解案情,因为律师越是对案件信息掌握越多,法律意见就更客观,您获得的帮助将会更具体。)
林某某:张律师,我想先听一下您的观点,就是您认为我们的案件构成诈骗吗?之前咨询的几个律师都或多或少觉得我们这样是构成诈骗我能先听听您的观点吗?您什么时候有空?
张春律师:好的,我们明早十点可咨询。
以上就是林某某预约咨询的一个过程,第二天,我们如约而至,通过电话咨询。
第二天,再一次的听完林某某的介绍后以及在公安做的笔录后,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他进行了解答:
一、公安的定性是错误的,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1)公司并不能对后台数据进行修改,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客户可以自由出入金,即便入金的钱被转到不同的公司账户,但并不影响客户的出入金;3)公司只是一个代理商,赚取的是客户的手续费,并不是客损;4)林某某有理由相信平台是真实的,其在平台投资了;5)最关键的是平台的数据是与大盘一致的。
有人也会有疑惑,以从犯的角度或者其他的罪轻角度进行辩护是否可以?我们觉得是可以的,但并不是重点打的方向,根据我们此前办理此类案件主犯(第一二被告人)的经验看,这个案件就是要对平台整体辩护,而不是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也就是说大家都是“捆绑”在一起的。
二、本案可能会收集哪些证据,针对林某某如何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机关的问题,如何防止诱供和刑讯逼供。
比如该类案件会收集平台的后台数据、公司的资质、每位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财务会计凭证,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系列的情况说明。除此之外还有对后台的鉴定,这个称为电子数据鉴定,鉴定是否可以修改,是否有修改的痕迹,还有对银行流水、财务会计凭证进行鉴定,通常会被叫做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两份鉴定等文件都需要告知嫌疑人,有异议的,他是可以提出的,但是需要在相应的通知书上面注明。
我就问他有无签收过类似的文书,他说没有,我就告知他,要么就是还没有来得及鉴定,要么就是没有鉴定,后期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做鉴定。
我再问他,做完笔录后,通常都会问你是否认罪,你当时是怎么回答的?他说我当时的笔录是说是我们就是诈骗,但是这都不属实呀!我认为我不是诈骗。我就告知他笔录的重要性,有必要的话,后期再申请做笔录,解释其中的原因。
(这里很多当事人有个误区,而且是很严重并且致命的,他们认为公安的笔录是不能更改的,司法单位都是如实记录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里要怎么理解呢?
首先,案件就是有人报案了,自然有个“先入为主”的有罪概念,这是必然的,就像我们律师拿到案件就要有无罪的思路一样;
其次,说的是当事人,记录的又是另外的一个人,这中间会有一个“认知”的差距,相当于讲述的话要经过再一个人的书面整理,有时候难免有误差,是比较常见的。
再次,有些案件专业性真的很强,或者又比较新颖,当事人在自我辩解的时候,通常会被认为是在“狡辩”,为什么?因为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某些地方的司法单位都是第一次在办理这类案件,他们是不懂的,甚至于我律师没有接触的领域我们都要再次学习。后来,这个案件得到了印证,确实当地没有办过这类的案件,区检直接呈报给市检办理了,这个案件最终是市检办理的,你们看落款的印章就知道了。
最后,当事人就要明白,当自己说的和记录的不一样时,是可以要求更改或者自行书写的,不然可以在笔录上签上:“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致”。那么这份笔录后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不能拒绝签字,如果拒绝签字,那么办案人员则会写上:“已经向某某宣读过笔录,但其拒绝签字”,这时候你就会有一个认罪态度不好的嫌疑。
说了这么多,就是强调笔录很重要,虽然光凭口供不能定罪,但是还是有部分案件是有依据口供就定罪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口供。)
三、刑事案件通常会经历公检法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司法单位会作出什么“动作”、林某某应该做什么、专业的律师可以做什么,如何应对。
这个问题我在以前的办案过程中也有讨论过,这里我们就再不展开讨论了,感兴趣的人可以看之前的文章。
四、我告诉他虽然目前是取保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后期不会再次逮捕,所以一定要把我的联系方式给家属。
这里很多人又有一个误区,认为取保以后就没事了,或者后期判处缓刑的概率就很高,所以不重视取保后的工作,反而错过了很多重要的阶段。
实际上在公检法三个阶段都有取保的可能性,但是取保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我办理的就有,由于疫情,很多地方的看守所不再羁押人,或者有羁押的比例限制,就给取保;有生病取保;有用立功“换”取保;有缴纳完违法所得“换”取保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并不是取保以后就没有事了,我曾经就见过在公检取保的,在法院收押的,最后被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正常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很难取保的,但是这个案件还就给他取保了,他是到法院阶段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后才找到的律师。
还有,取保是在不同阶段又不同的办案单位决定,比如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检察院“说了算”对你是否取保就是检察官决定的,不是公安决定的,以此类推。
最后,在沟通完案情后。时间来到了2021年1月21日,这时他们决定委托我们团队介入了,原本还想过来我们律所进行面谈签委托手续的,但是我们面临疫情,最终就一拖再拖,直到2021年6月初他们全部被再次逮捕了,我们也没有见上面。但是好在我之前提醒了他把我的联系方式给他的家属了,关于与林某某家属的委托及沟通,我们下篇文章再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