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5:19:10来源:法律常识
Vacation诉深圳旅行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Vacation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Kota Kinabalu
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联系人:赵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x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逾期利息人民币xxx元(以合同尾款人民币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5日应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合同尾款之日,暂计至2018年5月4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人民币xxx元(其中代译件翻译费人民币xxx元、律师费人民币xxx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x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xx月xx日,原告Vacation与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7年xx月xx日,约定由原告Vacation为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包括提供目的地行程所需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预订、安排及接待服务;提供或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浏览、导游等旅游服务,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则向原告Vacation支付旅游接待服务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结算周期为半月结,即每月1-15日的账,于5日内(即20日之前)结算汇款;每月16-30日的账,于5日内(即下个月5日之前)结算汇款。
同时,该《合作协议》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有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多次合作,且合作愉快,但就在该《合作协议》临近期满双方进行最后一次合作的对账结算时,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却故意推托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x月xx日,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就“xx旅行团”行程向原告Vacation进行第1次询价,后又经过多次旅行人数、用房数、行程等因素变动沟通,双方最终在2017年xx月xx日确认最后旅行人数为xxA+xC(其中A代表成人,C代表小孩),用房数xxx间(其中10.28团xx间,10.29团xx间),暂定酒店费用xxx元。
为提早预订酒店,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分别于2017年x月x日、2017年x月x日、2017年x月x日、2017年x月x日各向原告Vacation支付酒店预定费用人民币xx万元,共计向原告Vacation支付酒店预定费用人民币xx万元。
2017年xx月xx日开始,原告Vacation正式为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提供“xx旅行团”接团服务,至2017年xx月x日行程结束。
2017年xx月x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就此次“xx旅行团”接团服务进行对账结算,因酒店实际入住结算价格与2017年xx月xx日酒店报价存在一定差价,故在结算完相关差价后最终确认本次“xx旅行团”的总团费为人民币xxxx元,因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此前已支付预定费用人民币xx万元,故剩余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应当向原告Vacation支付的合同尾款为人民币xxx元。
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以其实际旅行团人数为xxA+xC(其中A代表成人,C代表小孩)为由拒绝支付本次“xx旅行团”接团服务尾款,在原告Vacation对此进行详细解释说明——明确双方在2017年xx月xx日最终确定的人数为xxA+xC(其中A代表成人,C代表小孩),用房数xx间(其中10.28团x间,10.29团x间),且此后未有任何通知变更——的情况下,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便采取放任、置之不理的态度处理,拒绝继续协商与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xxx元。
另,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故原告Vacation有权向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主张赔偿原告因此次维权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xxx元,其中包括代译件翻译费人民币xxx元、律师费人民币xxx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xx元。
综上,原告Vacation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旅行社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xxx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人民币xxx元。
此致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Vacation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