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1:29:53来源:法律常识
跟团游不幸发生意外,理赔却无门?
原来,2019年3月,陈小姐在网上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清远阳山两日游,不幸在旅途中发生意外,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同年3月28日,陈小姐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4月9日,陈小姐进行了“右侧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左侧髌骨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手术。
陈小姐表示,事发后住院半个多月里,旅行社方面一直没人出现办理善后,与旅行社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时,对方也拒绝回应赔偿问题。出院后,陈小姐来到南石头街庄头社区居委求助。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石头街庄头社区法律顾问王燕莉律师听了陈小姐的叙述后,耐心地指导陈女士整理证据材料,及与旅行社方面进行沟通。
王燕莉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王燕莉律师的帮助下,陈小姐重新搜集了报团合同、旅游缴费证据、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清单等,与旅行社再次进行沟通。在陈小姐完整的证据补充下,旅行社终于同意先为陈小姐作出前期补偿,并承诺待待陈小姐鉴定受伤情况的报告出来后,会进一步与她商讨赔偿具体事项。
2019年8月,陈小姐通过旅行责任险报销了第一笔赔偿费用5000元。鉴于陈小姐的伤残报告被评定为9级,因此笔二赔偿费用目前双方仍在商定中。对于这次维权的结果,陈小姐表示很满意。
近日,陈小姐(右)将一面写着“依法为民解难事,法律援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海珠区南石头街庄头社区律师王燕莉(中)的手上,感谢她耐心指引,帮助自己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旅游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在出团前签订旅游合同,保留缴费凭证及线路服务说明等资料。若不幸发生意外,要收集证据:包括并不限于旅游者所受到的伤害或财产损失、旁观者目击证明、医院病历、医疗费付款收据、在参加旅行活动期间未有事先提醒警示旅行中可能的危险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
【记者 小豆】
【编辑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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